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定的《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2013年度市政府确定对100户低收入家庭购房进行货币补贴。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主要补助对象,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审批,强化监管,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申请资格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12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4000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将私有房产转移他人的,不列入申请范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廉租房货币补贴。
三、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乳山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
4月15日至5月14日
(三)受理及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限期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符合初审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复审
符合资格的,受理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张榜公布复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经复审不符合资格的退回申请材料,符合资格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
(六)确定补贴对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并做好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排序,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员顺延。
公示期期满后,排序在前100位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选购住房
补贴对象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所购住房须是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套型建筑面积限定在90平方米(含)以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补贴对象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住房的,取消其货币补贴资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有效期1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补贴发放
补贴对象凭居民身份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缴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补贴标准为每户人民币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
四、交易机制
补贴对象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按办证时间计算不满8年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购房补贴;满8年、不满9年上市交易的,按补贴总额的80%退回购房补贴,每增加一年递减20%;满12年上市交易的,不再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未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人须经批准并按规定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额后,方可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不上市交易的,购房人也可按规定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额,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乳山市货币补贴经济房上市交易或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退回购房补贴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并为购房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变更手续;经审核需退回购房补贴的,在《乳山市货币补贴经济房上市交易或变更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应退还的补贴款额。
(三)购房人持《乳山市货币补贴经济房上市交易或变更申请审批表》到市财政局缴纳应退还的补贴款额,凭缴款票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本意见中的家庭为核心家庭,专指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子女婚后因无住房等原因户口未能分立、继续与父母同一个户口簿的家庭,也可以核心家庭的名义申请。
(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后实施或直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只能自住,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在购置其他商品住房时,须先将不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住房。
(五)市房管、财政、监察、审计、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手段骗取补贴的,除全额追回补贴外,要视情节轻重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审查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6651927(市监察局)、665622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