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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海养殖承包经营管理的意见
乳政发〔2013〕15号(失效)
  • 发布日期:2020-12-13 12:08:05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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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海养殖承包经营管理的意见

乳政发〔2013〕15号

(根据《乳山市2019年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文件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海水养殖承包管理,规范海域和滩涂权属处置,彻底杜绝违法违规和任意约定承包时限等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管理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村所属、所管滩涂和海域资源以及涉海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设施。

二、管理内容

涉及滩涂、海域及养殖池塘设施的租赁、转让、抵押等相关权属处置。

三、管理程序

(一)镇域范围内或有关部门所属、所管涉及上述权属处置前,须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报海渔部门依法审查,确认符合涉海法律法规及海岸带管理规定后由海渔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按程序组织处置。

1、申报应包括以下材料:

(1)出租申请书;

(2)所属村民代表会意见及所属镇政府意见或有关部门、企业意见(加盖公章);

(3)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海域租赁合同;

(5)承租人资信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2、海域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证件证明;

(2)海域使用证号、发证机关、使用证有效期限、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面积和已开发利用程度;

(3)租赁的期限、用途;

(4)租赁海域原附着物的描述及其价值情况;

(5)租金金额、缴纳方式;

(6)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时间;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二)严格限定涉海养殖承包期限,池塘和工厂化海参繁育养殖一次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4年,虾类养殖一次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年,滩涂贝类养殖一次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海上筏式养殖和浅海底播一次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承包合同应约定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私自进行转包、转让、抵押等二次权属处置,承包人对相关权属进行二次处置前须经有关镇或部门审核,并由有关镇或部门报市海渔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包人不得私自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范涉海养殖权属处置对于维护正常海洋资源管理秩序和海洋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特别是行政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对未获海渔部门审查通过和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不得私自进行处置,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报批、处置的,市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依法操作,妥处问题。对涉及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海岸带管理规定的,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自觉消除违法行为,主动清除相关设施。各有关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辖区用海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切实维护用海秩序。市海渔等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建立违法违规用海信息台账,及时督导责任单位限期处置,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沿海养殖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