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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山岚等资源权属处置的意见
乳政发〔2013〕18号(失效)
  • 发布日期:2020-12-13 12:19:25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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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山岚等资源权属处置的意见

乳政发〔2013〕18号


(根据《乳山市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文件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山岚等资源承包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彻底杜绝权属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显失公平、处置不当等行为,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意见:

一、管理范围

涉及农村集体所属土地、山岚、荒滩、草地、淡水养殖水面(以下简称“水面”)以及果园等资源权属处置,主要包括承包、租赁、转让、抵押等行为。

二、管理程序

(一)农村集体成员内部权属处置管理

1、村集体对上述资源权属处置前,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一次性处置方案报经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方案内容应包括处置资源类型、面积、年限、单价以及相对人信息、资源用途等具体内容。经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村集体须根据方案按程序公开处置。权属处置合同签订前,镇政府(办事处)应对合同进行审查,确定无异议后方能加盖村集体公章。

权属处置合同签订后,镇政府(办事处)应以村为单位于15日内将处置方案、正式合同(副本)报市农业局备案。

2、村集体只能对当年到期或闲置资源进行处置,其中机动地一次性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草地、林地以及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一次性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0年;水面一次性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小一型水库村级不得私自处置。合同应约定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

(二)农村集体对外权属处置管理

1、机动地总面积在30亩(不含)以下,草地、林地以及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总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以及小二型水库、塘坝,按照农村集体成员内部权属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2、机动地总面积在30亩(含)以上,草地、林地以及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总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由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农业局牵头审查,涉及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等方面由市农业局协调部门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核批。市政府核准后,由村集体按程序公开处置,承包期限从上规定。权属处置合同签订前,镇政府(办事处)应对合同进行审查,确定无异议后方能加盖村集体公章。权属处置合同签订后,镇政府(办事处)应于15日内将正式合同(副本)报市农业局等相关单位备案。

(1)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书;

②由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形成具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会议纪要;

③处置方式;

④处置合同;

⑤有关资信证明;

⑥审查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处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证件证明;

②资源的边界四至、面积和已开发利用程度;

③承包的期限、用途;

④原附着物的描述及其价值情况;

⑤费缴纳方式、时间;

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时间;

⑦须约定涉及市政府征用、占用合同解除有关内容;

⑧争议解决方式;

⑨违约责任。

3、涉及利用土地、山岚、水面等资源进行大规模休闲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开发建设以及对小一型水库进行权属处置的,由镇政府(办事处)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三)承包费等缴纳方式。土地、山岚、水面等资源承包费要充分考虑物价变动和土地资源升值等因素,处置期限超过3年的,资源承包费应经评估确定价格逐年缴纳,不得约定基数一次性缴纳。

资源承包费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不得与其它项目混收混支,做到账目清楚、管理规范,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四)二次权属处置。承包合同应约定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私自进行转包、转让、抵押等二次权属处置,承包人对相关权属进行二次处置前须经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包人不得私自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范农村土地等资源承包管理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特别是行政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报批、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做好资源权属处置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国土部门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要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农村集体资源合理利用、规范处置。对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