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乳政发〔201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提高海上渔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区域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渔区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省和威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网格化管理
(一)强化海渔、边防联合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强化反走私、反偷渡和制止越界捕捞工作,实现对所辖渔港、渔船的无缝隙监管。在乳山口、南泓、和尚洞渔港设立渔港渔船管理站,每处配备1名渔政渔港执法人员、1名边防民警、1名工作人员,作为海渔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站,负责所在地及周边渔港、自然停泊点的监督管理,并对属地镇政府负责。建立完善海渔、公安边防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渔港监督站与边防治安管理服务站联合办公、共享信息资源、开展综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渔船和船员的管理。
(二)落实沿海镇属地管理责任。沿海镇要全面掌握辖区渔港、渔船、渔业船员情况,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镇级渔安监控网络,根据捕捞、养殖渔船数量,海阳所镇、乳山口镇、白沙滩镇至少配备2名专职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南黄镇、徐家镇、乳山寨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设立专门办公室、档案室,配备监控电脑等必要设施,负责辖区渔港、渔船和船员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船、到人。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对镇级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实行一票否决。
(三)健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沿海镇要把渔船组织化管理作为渔船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引导拥有两艘及以上渔船的所有人单独或联合成立渔业公司;鼓励和支持渔船所有人根据所属地域、渔获销售渠道、停泊习惯等方式组建渔业公司、渔业合作社或委托渔业公司管理;未纳入渔业公司或渔业合作社管理的渔船,由沿海镇成立渔船协会负责管理,确保在2014年伏休前将全市所有渔船纳入组织化经营管理体系。渔业公司、合作社、渔船协会要建立完善渔船编队生产等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配备符合渔船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接受镇渔业安全管理机构领导。从2015年起,凡渔船年检年审、更新改造、买卖过户、燃油补贴发放、涉外入渔资格申请等相关手续,均通过渔船所在地基层渔业组织申请和办理,提高其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渔港安全防范措施
(四)落实渔港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渔港经营者是渔业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我市渔港均为国有群众渔港,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港监船、消防船,二级以上渔港安装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渔港安全文化建设,通过设立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传递安全警示信息,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加强渔港消防管理,所有渔港要配备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等必要消防设施。
(五)实行渔船定点停靠制度。海渔部门要实行严格的船籍港管理措施,对辖区渔船停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传统习惯和渔民意愿,确定每艘渔船的定点停靠港口,建立渔船与港口的一一对应关系,明确渔港监督站监管责任和镇级属地管理责任。除灾害性天气避风、坞修、回定点停靠港口、正常作业补充渔需物资、装卸渔获物外,渔船停港停产、伏季休渔期间必须在定点停靠港口停靠,不得擅自离港、转移停泊地点。
(六)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渔港监督机构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在乳山口、南泓、和尚洞渔港设立固定签证点和边防进出港检查点,加强对渔港水域停泊渔船检查。44.1KW(含)以上捕捞渔船进出渔业港口,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实行航次签证。渔船签证时,签证人员必须登船查验,对渔船证书证件和救生、消防、终端设备配备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出港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渔船,严禁出海生产作业。
三、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措施
(七)严格落实渔船不得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规定。海渔部门、沿海镇、基层渔业组织接到大风预警信息后,每级传递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确保每艘渔船、每名船员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在港口停泊的各类渔船,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或收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六级以上大风,44.1KW以下渔船不得出海;七级以上大风,294KW以下渔船不得出海;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均不得出海。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船遇有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强行拖网航行。凡七级以上大风,沿海镇必须逐条落实渔船船位和避风情况;八级以上大风,要将落实船位和避风措施情况上报海渔部门。台风期间,要确保所有渔船收港避风并合理停靠,处于危险状态的渔民要全部上岸。
(八)严格落实渔船防碰撞措施。海渔、海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大风、大雾期间值班制度,加强协作和渔船动态联合监控,做好防范渔商船碰撞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一位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船员了解碰撞事故的易发区域、集中时段以及防范渔商船碰撞基本要求、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渔船锚泊、捕捞作业时要避开商船习惯航道,严格落实值班瞭望制度,杜绝疲劳驾驶,严禁安排初次上船的非职务船员值班,严禁安排连续作业、过度疲劳的人员值班,船舶锚泊时密切注意过往船舶动向,按规定显示正确的号灯、号型,确保AIS自动识别系统处于全时开通状态。渔船、商船在进出港、船舶密集区、狭窄水道、航道、恶劣天气等航行作业时,船长要亲自驾驶。
(九)加强特殊渔船管理。要加强“三无”渔船管理,在加快将已清理“三无”渔船纳入管理的同时,公安边防部门同步将编号纳入监管,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新发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加强异地挂靠渔船管理,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清理的异地挂靠渔船,要逐艘落实实际船舶所有人和使用人并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治安管理。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对辖区老旧渔船进行排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凡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要加强养殖渔船安全管理,健全养殖渔船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和综合整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渔民和养殖渔船安全。
(十)加强涉外作业渔船管理。严格落实涉韩、涉日及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入渔许可证规定,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进入领海、暴力抗法”等重大涉外违规行为。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涉外渔船检查,严禁涉外渔船携带非法作业网具和非生产工具、器械出海作业。
(十一)加强渔船船用终端设备配备和管理。所有机动渔船必须配齐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44.1KW以下渔船必须配齐CDMA定位通信终端,44.1KW以上渔船必须安装自动识别终端(AIS)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110KW以上渔船必须配备短波电台。海渔部门要通过专项执法、每天检查、随机呼叫等手段,保证各类渔船终端设备正常开机使用,强化实时管控,及时制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和越界捕捞。对不按规定开启使用渔船终端设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完善渔船管理基础制度。海渔部门要完善渔船日常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与渔船年审、年检、涉外入渔资格申请、燃油补贴发放等挂钩,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实效。实施渔船分类管理制度,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对不同级别的渔船实施分类指导、重点整治。实施渔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渔船所有人和船长每航次自查一次,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每月核查一次,镇级每季度督查一次,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实行违规渔船定期通报制度,通过渔港宣传栏、媒体等定期通报违规案件和违规渔船。
(十三)严格控制新增国内捕捞渔船。海渔部门要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的原则,严格控制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控制国内渔船贷款规模。
(十四)加强渔船建造监督管理。海渔部门及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渔船建造的管理,将渔业安全管理延伸至渔船设计、建造环节,从源头上保证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海渔部门要与渔船建造企业签订渔船建造质量保证书,确保渔船建造质量。要探索开展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风险系数评估,鼓励扶持技术高、质量优的渔船建造企业加快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渔业从业人员管理措施
(十五)严格落实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保证渔船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依法配备合格船员、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和消防、救生、通讯、导航、信号等安全设备,保证其处于有效状态。要依法与渔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及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改善海上生产生活条件,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沿海镇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渔船所有人、船长安全管理面对面教育,宣讲法律法规,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
(十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渔业船员上船任职前都要接受水上求生、船舶消防、简单急救、应急措施、防止船上意外事故等基本安全培训,取得海渔部门发放的适任证书和边防部门发放的船民证。职务船员要持有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普通船员要持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海渔、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员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船员配备不合格、人证不符、持假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建立完善渔业船员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完善渔业船员培训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
(十七)加强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渔业船员培训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船员培训工作,实行船员培训、用工推荐、派遣服务、纠纷调解等一体化服务。要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渔业船员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介绍无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船员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从事中介服务或违规介绍无证船员上船作业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严肃查处直至取缔,规范渔业船员劳务市场。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检查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沿海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船员培训、海上救援、渔港建设等投入力度,落实领导干部经常登临渔船检查安全工作制度。海渔、边防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构。海渔部门要把渔港渔船管理站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拓宽管理渠道,掌控渔业生产一线工作动态,及时处置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九)加强执法检查。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封港查船、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渔业企业安全工作与项目申报、资质认定、资金支持等挂钩,对因无证作业、船员及安全设备配备不齐、不按规定安装和开启使用船用终端、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防碰撞措施不落实等因素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的渔船,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海渔部门还要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予办理渔船变更过户手续(渔船所有人死亡除外),取消3年赴朝鲜东部海域、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申请资格或所属公司3年内新增远洋渔业作业申请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海渔、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渔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涉外渔业事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