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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3〕40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2:21:59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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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3〕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乳山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上市基本条件,拟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企业上市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推进工作,制定企业上市推进规划,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引进专业辅导机构,建立与证监、证券、投资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并争取指导和支持。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补助、奖励,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以及聘请专业辅导机构或人员等;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建社会化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和激励拟上市企业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五)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

(六)已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报请市政府与企业就政策、措施和时限等内容签订双向承诺书。

第七条 签订承诺书的拟上市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改制及申报过程中,因按上市规范要求对利润、税收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市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二)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变更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车船等所有权,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并享受《乳山市鼓励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乳发〔2010〕27号)所列政策。

(四)政府预算安排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向上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过桥续贷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均优先支持。

第八条 市政府对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的公司,根据上市融资规模和方式的不同,给予补助或奖励:

(一)前期费用补助。拟上市融资额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的补助80万元,5亿元以上的补助1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前3家每家补助50万元,以后的每家补助2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前3家每家补助30万元,以后的每家补助10万元。

(二)再融资奖励。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 5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本条所称融资额,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等费用后,实际投入本市的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融资额按照融资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市扶持、补助和奖励工作实施监督。企业因自身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实现上市的,须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所获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取消其政策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缴其所获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乳政发〔2010〕33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