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3〕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金融办《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金融办
(2013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银联手、推进银企合作,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环境,加快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现就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银行、企业的确定
(一)试点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监管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可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2013年首家试点银行确定为威海市商业银行乳山城区支行,今后可根据运行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企业。由市金融、科技、经信等部门配合,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近年拟上市或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择优筛选并报市政府研究审核同意后,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强化融资机制创新
(一)丰富抵质押方式。科技支行应认真研究试点企业融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抵质押方式。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以及动产抵押试点,对试点企业至少给予20%的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额度,并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放大到10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其他标的物的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模式,为试点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
(二)扩大贷款审批授权。试点银行应适当增加科技支行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额度,压缩审批流程,增强科技支行开展业务的自主性,当贷款规模紧张时,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贷款额度权限不低于200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试点企业贷款额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贷款额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科技支行不再对试点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财务管理费或业务咨询费。
(四)创新担保方式。科技支行可选择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试点企业提供“联合担保”。降低担保保证金比例和担保费,试点企业保证金不超过贷款额的5%,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
(五)拓展业务模式。对试点企业列入威海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科技支行可为其发放与财政扶持资金同等金额的专项贷款;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试点企业,科技支行可优先支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一)提供风险补偿。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信贷业务,由市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二)提供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对获得科技支行贷款的试点企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三)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市财政按照《乳山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建资产评估专家组,对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等资产评估提出意见,为科技支行信贷评估提供咨询。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事项及时进行登记。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科技支行的窗口指导,引导科技支行加大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投放。银监办负责科技支行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风险监管。试点银行、试点企业要不断深化合作,加快自身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