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3〕4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上级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养犬管理服务费面向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军(警)用犬只、导盲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免征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养犬管理服务费第一年为每只犬400元,以后每年每只犬2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征缴程序。养犬管理服务费由畜牧部门代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收取。畜牧部门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时要向养犬单位和个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执收单位代缴款人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五、收费使用和监管。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登记证、号牌、犬只免疫及管理服务的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截留、挪用。畜牧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