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意见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6日)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加快构建大统筹、同渠道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照省、威海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相关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制度衔接背景和意义
2007年,乳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乳政发〔2007〕27号),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2012年底,先后有27个村、3.3万居民符合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被征地保险,其中有7428名居民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乳政发〔2007〕27号文件的出台,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但也带来了缴费标准逐年上调、实际发放差距拉大、镇村负担较为沉重等问题。2012年9月,结合新土地征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2013年10月,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明确了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要求各地做好与鲁政办发〔2012〕62号、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的衔接工作。鲁政办发〔2012〕62号、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的出台,有效化解了乳政发〔2007〕27号文件的制度设计弊端,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统筹、有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2012年底前,已经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保险制度的村集体,其第一次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保险时的在册居民,继续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办理参保。各镇区要尽快将各村第一次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保险时的在册居民,上报市人社局存档。
(二)按照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保险制度的村集体,缴费标准不再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具体缴费标准由镇(区)、村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市、镇财政最高按人均3.6万元缴费标准予以配套,超出部分不予配套。对于已经按照乳政发〔2007〕27号文件领取保险的居民,可由村集体协商进行补缴,市、镇财政不再配套。
(三)2012年底前,对于已经产生失地但尚未达到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保险制度标准的村集体,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办理入保。具体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方案,由各镇(区)指导各村集体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入险。按鲁政办发〔2012〕62号、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参保的居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四)自《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实行后,新产生被征收土地(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村集体,包括已经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参加保险但产生新失地的村集体,一律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执行,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另行规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保障对象户口及年龄;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划拨和征地相关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各镇(办事处)政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