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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乳政发〔2014〕4号)(废止)
  • 发布日期:2020-12-13 15:10:36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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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根据《乳山市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文件宣布废止。)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北至北环路、东至浦东路、南至开发街、西至西环路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不包括集中供热企业和城中村居民性燃用行为)。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非车用的下列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沥青机组等设施。2015年12月31日前,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未拆除或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四、禁燃区内所有储煤场要按要求建设防扬散设施,防止扬尘污染。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市发改、经信、建设、环保、质监、规划、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积极使用清洁能源。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