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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 (乳政发〔2014〕8号)(失效)
  • 发布日期:2020-12-13 15:15:42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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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


(根据《乳山市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文件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创业服务机构,现就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出让和开发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可按规定分割转让产权,办理房产手续;孵化器建设涉及的有关配套费用,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从2014年起,设立乳山市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1、对新建或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按照孵化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毕业企业在我市落地发展的,每落地1家奖励孵化器10万元;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 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待入孵企业毕业且落地我市后予以发放。

3、鼓励和支持孵化器高水平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平台新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仪器设备原值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加入威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补助。

4、对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5、优化孵化企业科技服务。对于孵化器内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要求的在孵企业项目,优先考虑通过科技计划立项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协助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质的申报认证;帮助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创新基金和种子基金等各项资金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鉴定;鼓励并支持有发明专利、科技成果的企业申报有关科技奖项;鼓励孵化器内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完善科技孵化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设立特色支行,发展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和组织。引导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投公司等入驻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孵化器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园区”。扩大科技支行扶持覆盖面,将在孵企业纳入科技支行试点企业范围。

1、加大孵化器发展融资扶持。对经评审认定的孵化器,当年国鑫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最高1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并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补贴,扶持孵化器起步发展;在孵企业超过20家时,经评审认定后当年给予孵化器20万元奖励,为其提供的融资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500万元,新增贷款担保部分继续享受贴息补贴;在孵企业超过30家时,经评审认定后当年给予孵化器30万元奖励,为其提供的融资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000万元,新增贷款担保部分继续享受贴息补贴;在孵企业超过50家时,经评审认定后当年给予孵化器50万元奖励,为其提供的融资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3000万元,新增贷款担保部分继续享受贴息补贴。

2、建立多层次投融资平台扶持企业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立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参与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加快引进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逐步建立完善覆盖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的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孵化器在孵或毕业企业倾斜,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搭建便捷高效金融服务平台,形成直接、间接融资等多种形式并举的科技企业金融支持体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在孵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引导作用,鼓励孵化器建立自己的担保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支持。

四、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业人员申请专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推荐申报国家、省、威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五、建立孵化器标准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不断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乳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研究和调度汇总,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

七、加强日常监管。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管理运营的日常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妥处问题矛盾,确保孵化器健康稳定运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扶持资金的使用监管,严禁抽逃和转移各类奖扶资金,保证孵化器各项奖扶资金专款专用,推动孵化器快速发展。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扶持孵化器发展的重要性,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专业化、高水平的孵化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乳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8日


附件:


乳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 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 孵化器备案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孵化器备案申请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在孵企业主要为科技型企业的,可申请孵化器备案。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已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七)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8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1500平方米;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在孵化期结束后,未达到毕业标准,经科技局组织评审后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缓毕业期。延缓毕业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视为被淘汰企业,应在延缓毕业期结束后30日内离开孵化器;延缓毕业期结束后,达到毕业标准的,视为毕业企业,享受有关毕业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已备案的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颁发乳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认定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与措施、乳山市孵化器认定申请以及科技局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孵化器需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威海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复核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