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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5〕1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6:08:12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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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

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实 施 方 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及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等15部门联合制定的《山东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鲁卫医发〔2014〕3号)要求,按照威海市卫生计生委、威海市综治办、威海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的部署,我市决定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患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医疗机构要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负其责的安全防范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并悬挂上墙,落到实处。要对发生的类案件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医疗机构要按照威海市卫计委和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鲁卫医字〔2013〕119号文件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威卫医〔2013〕71号)的要求,加大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投入,健全专职保卫机构,配足配强安全保卫人员,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要设立警务室。医疗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卫计局要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巡查守护,医院门急诊每个楼层至少配备1名安保人员,确保每个诊室均在安保人员视野可及范围内。要加大巡查密度,重点加强门诊大厅、门诊诊室、急诊室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案件发生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卫计局要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或者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 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积极推进以医院评审标准为核心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围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绩效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督导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提高业务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减少和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2、大力开展优质服务,落实项惠民服务措施。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要积极推行预约诊疗、优质护理服务、临床路径、院务公开、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等服务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临床检验结果“一单通”、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医学影像“一片通”。积极探索创新优质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改善病人就医体验。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白衣天使良好形象。类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

4、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类医疗机构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接受和处理患者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

(四)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1、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乳山市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该调解组织长期稳定运行。

2、加强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及退休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和调解水平。

3、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全市类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投保时尽量保足保全。鼓励开展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在医院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购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患者自愿购买的医疗、手术、住院等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缴纳主体为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机构不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的负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

(五)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1、建立医患矛盾与医患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综治办要认真贯彻中综办〔2013〕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相关部门要将医患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局和卫计局通报,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司其,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医患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3〕76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措施。

2、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类重点人员,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家庭要落实稳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3、积极协调落实稳控责任。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属于信访范畴的,要积极协调信访局落实稳控责任。信访问题的事发地是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是稳控责任主体。要充分依靠领导包案的协调优势,积极推动化解与稳控的整个过程,主动、及时向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争取指导和帮助。积极协调政府参与化解与稳控工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共同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和积案。对坚持无理诉求并缠访闹访的涉嫌违法人员,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计局,负责具体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患纠纷。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伤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职责(见附件2),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综治办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卫计局要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公安局要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医闹”。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服务工作,引导群众科学、客观认识医疗卫生的特点,营造尊重医学、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重大伤医案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司法局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帮助其依法、规范进行调解,并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民政局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财政局要把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司法局正式聘请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给予适当补助,要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建设工作予以财政支持。工商局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信访和维稳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其他成员部门也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涉医案件打击处理情况,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集中披露,以起到法制教育和打击震慑作用。

 

附件:1、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维护医疗机构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1:

 

乳山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卫萍(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潘高峰(市卫计局局长)

倪宏伟(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成  员:刘国贤(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明义(市委办副主任、维稳办主任)

于开义(市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主任)

孙建湖(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杨刚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福龙(市法制局副局长)

宋国波(市信访局副局长)

于风开(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海波(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  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医保处副主任)

郑永刚(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政琦(市卫计局副局长)

徐军强(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公平交易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计局,王政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任务要求

工作措施

具体内容

负责部门

协同部门

1

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医院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与医院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要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蔓延势头。

公安局、卫计局

检察院、

法院

2

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

一旦医疗机构内发生打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事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能尽快到达现场,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卫计局

检察院、

法院

3

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闹”;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加大侦办、查处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局、卫计局

检察院、

法院

4

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

落实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负其责的安全防范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要对发生的类案件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卫计局

公安局

5

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按照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医字〔2013〕119号)要求,加大医疗机构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投入;健全专职保卫机构,配足配强安全保卫人员;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要设立警务室。医疗机构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卫计局、公安局、财政局


6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

医院门急诊每个楼层至少配备1名安保人员,确保每个诊室均在安保人员视野可及范围内;加大巡查密度,重点加强门诊大厅、门诊诊室、急诊室等重点部位的巡查;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案件发生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卫计局

公安局

7

完善警医联动机制

制定完善重大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案事件时,驻医疗机构警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安保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公安局、卫计局


8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

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积极推进以医院评审标准为核心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围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绩效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督导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提高业务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减少和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卫计局


9

大力开展优质服务,落实项惠民服务措施

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积极推行预约诊疗、优质护理服务、临床路径、院务公开、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等服务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临床检验结果“一单通”、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医学影像“一片通”;探索创新优质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落实项惠民政策;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生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工作。

卫计局

民政局、

人社局

10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白衣天使良好形象

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

卫计局

宣传部

11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接受和处理患者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

卫计局

宣传部

12

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由司法局牵头,卫计局积极配合,设立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由市政府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司法局、卫计局

财政局

13

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

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及退休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和调解水平。

司法局

法院、

卫计局

14

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设立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规范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医疗秩序。司法局依法指导、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法援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及时引导医患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司法局、卫计局

法制局、检察院、法院

15

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全市类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投保时尽量保足保全;鼓励开展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在医院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购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患者自愿购买的医疗、手术、住院等意外保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企业积极依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将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卫计局、司法局

检察院、

法院

16

 

 

 

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开展医患矛盾与医患纠纷排查化解

认真贯彻中综办〔2013〕16号文件精神,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将医患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认真贯彻《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3]76号)要求,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

综治办、卫计局

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法院、检察院、维稳办

17

严格控制重点人员

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类重点人员,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要落实稳控措施;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综治办、信访局、维稳办

卫计局、

公安局

18

积极协调落实稳控责任

信访问题的事发地是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是稳控责任主体;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属于信访范畴的,积极协调信访部门落实稳控责任;充分依靠领导包案的协调优势,积极推动化解与稳控的整个过程,主动、及时向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争取指导和帮助;对坚持无理诉求并缠访闹访的涉嫌违法人员,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综治办、信访局、维稳办

卫计局、

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