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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乳政办发〔2015〕2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6:09:25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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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信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市信访局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实  施  意  见

市信访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推行信访事项听证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通过全面实施信访事项听证,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行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即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

理意见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确保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乡镇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是组织信访事项听证的责任主体和听证机关。各行政机关要在处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信访事项进行公开听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组织开展信访事项听证工作。

(二)履行告知义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信访事项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不举行信访事项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三)明确听证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应当

举行听证:

1、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在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后,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3、重大、复杂、紧急的联名信、多人走访事项,需要以

听证形式化解的;

4、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举行听证的;

5、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确定听证程序。信访事项听证程序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

1、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

2、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存有争议的;

3、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

对重大、复杂、疑难,涉及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一般适用普通程序举行听证。

(五)固定听证资料。听证机关举行信访事项听证的,听证过程要留存视频资料,听证记录、听证结论要及时整理归档。

(六)听证结果运用。1、信访事项听证记录、结论作为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2、信访事项听证过程是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的必要环节,听证结论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

(一)责令听证。对应当听证而行政机关不予听证的,市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将依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二)撤销处理意见。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未经听证,原办理行政机关即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在复查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将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三)重新听证。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举行了听证,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听证资料,对听证程序有瑕疵或者听证结论明显不当的,由复查(复核)机关重新举行听证。

(四)监督考核。乳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听证)委员会将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实施信访事项听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信访工作考核。

(五)问责。对应当举行听证而拒不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有明显瑕疵、听证结论明显不当,导致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意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准确、结果显失公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由乳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听证)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五、组织领导

乳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听证)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乳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听证)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全市信访事项听证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制度,配齐配强信访事项听证人员,认真扎实开展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经济发展。

信访事项听证具体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3号)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