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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5〕3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16:10:26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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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2014〕12号)和《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通知》(乳政字〔2014〕33号),组建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承接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其他职责。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划出、取消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待国家和省明确主管部门后,再作相应调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3、取消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和年检职责。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5、根据上级要求和市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威海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和省、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措施。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风与督查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对局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和上级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反馈;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工科(宣教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内部审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财务统计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和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及法制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推动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查处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五)医政医管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药物政策与中医药管理科牌子)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督导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贯彻执行医务人员专业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援外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管理120院前急救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措施;拟订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相关规范,负责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监管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重要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六)基层卫生计生与妇幼健康服务科(挂疾病预防控制科牌子)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指标和规范;拟订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地方病防治、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牌子)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日常监管;负责与流动人口流出地建立双向服务管理关系,并组织开展区域协作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根据国家、省和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将乳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