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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政办发〔2015〕15 号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 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2-13 16:28:03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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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加强城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城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

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经营管理秩序,切实提升城市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原则,有效利用部分城中村空闲地、非主干道等公共区域,统一设置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将特定经营者集中到规定地点,在规定时间设摊经营,探索建立城区摊点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规范管理与便民利民的有效结合。

二、组织分工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规划局、食药监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环保局、城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管理标准》,负责城区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管理的协调指导、统筹规划及监督考核等工作;指导市场管理单位对便民摊点群内商品功能分区的布设工作;按照《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管理标准》的要求,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城区划分为禁设区和可设区,聘请专业市场管理公司或委托社区对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市规划局负责新建、改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的规划工作。

(三)市食药监局负责对便民摊点群内经营熟食卤味、副食、豆制品等业主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证等证件,并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卫计局负责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审查及规范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查体结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便民摊点群内经营熟食卤味、副食、豆制品、海鲜等业户核发营业执照,并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物价局负责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收费标准核定及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环保局负责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内污水等影响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周边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及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区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九)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城中村配合做好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的建设选址及城中村内建成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到其他部门配合,由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协调。

三、监督管理

重点落实好“七项规范”要求:

(一)规范项目。便民摊点群主要销售蔬菜、水果、熟食卤味、副食、豆制品、海鲜、袋装食品等商品,严禁活禽销售、屠宰等;严禁进行现炒现卖、烧烤、炸甩、铁板烧等经营活动。自产自销经营区只能销售农民自产蔬菜、水果等农业产品,不允许销售熟食卤味、副食、豆制品及海鲜等非农产品;严禁进行现炒现卖、烧烤、炸甩、铁板烧等经营活动。

(二)规范场地。场地选择应保证正常交通秩序,避免扰民,不影响正规市场营业,不得阻碍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三)规范时间。根据周边环境、季节气候、交通安全等因素,规定、调整具体设摊时间。

(四)规范审批。市行政执法局将拟设置的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发函规划局征求选址意见,规划局同意后由行政执法局向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设置方案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意见。

(五)规范设置。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由市行政执法局督导市场管理单位在现场设置标志,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摊点编号、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对熟食卤味、副食、豆制品等需要设置临时设施的,相关商户要在市场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统一设置,确保设施整齐规范。

(六)规范准入。市行政执法局责成市场管理单位建立业户准入(退出)制度,根据拟容纳摊点数量、经营服务品种及经营秩序管理方案、卫生保洁方案等要求,办理商户准入手续。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因项目建设或位置调整等原因,需要撤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

(七)规范管理。市行政执法局责成市场管理单位制定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的日常管理制度。按摊点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按营业场所面积配备必要的专职车辆管理人员,明确区域范围、经营品种、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保护措施、消防和安全措施等,加强对经营商户的教育,提高其诚信经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等守法意识。

四、保障措施

重点建立健全“四项机制”:一是联席会议机制。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主动参与配合,抓好工作落实。二是通报考核机制。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区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的设置管理情况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三是示范带动机制。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时总结城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的规范管理经验,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四是联合执法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城区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内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进行整治、取缔。

附件:1、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管理标准》


附件1:

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战国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许玉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苏卫军     (市公安局局长)

林  兵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姜云志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潘高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刘本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亚华     (市物价局局长)

李树谦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姜春龙    (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王  兵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吴增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

宋国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科科长)

于保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科队员)

附件2:

乳山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

设置管理标准

为规范设置管理城市便民摊点群和自产自销经营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乳山市《关于加强城区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设置管理标准。

一、适用范围

凡在乳山市建成区内的道路、街巷和空闲地等可利用区域申办设置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均适用本设置管理标准。

二、区域设置及营业时间

(一)区域设置

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的设置区域分为禁设区和可设区两类。

1、禁设区: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火车站、长途车站、快速路出入口等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城市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

2、可设区:包括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城中村空闲地、居民小区周边之间的可利用区域。可根据群众需要,在保证正常交通秩序,不影响正规市场营业的前提下进行设置,但不得阻碍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二)营业时间

便民摊点群按照钟点市场进行管理,每天早5:00开市,晚9:00闭市。

自产自销经营区分为早市、夜市两类。

早市:每天早5:00开市,早7:30闭市。

夜市:每天下午5:30开市,晚9:00闭市。

具体经营时间可由市场管理单位在保证便民利民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三、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申办材料

(一)摊点群拟容纳摊点数量、经营服务品种、经营时间、摊点群平面配置图及四至范围;

(二)摊点群经营秩序管理方案;

(三)摊点群卫生保洁方案、卫生费收取方法及标准;

(四)摊贩自治方案(组织)建立情况;

(五)拟设置摊点群周边居民意见;

(六)对摊点群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情况。

四、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流程

(一)市行政执法局将拟设置的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向规划局发函征求选址意见。规划局同意后,由行政执法局向市便民摊点群及自产自销经营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方案及市场管理单位资质情况、主要负责人情况、具体负责人情况等申办材料。

(二)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行政执法局责成市场管理单位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工作并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便民摊点群、自产自销经营区设置管理要求

(一)便民摊点群要求

1、按摊点群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150个摊位以内配备2人;150至350个摊位配备3至4人;350个摊位以上的配备5人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并按规定文明管理。

2、便民摊点群外卫生要求:

(1)车辆分类停放、整齐规范、首尾一致。按营业场所面积每800㎡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车辆管理人员。

(2)入口处设便民摊点群指示牌。

(3)摊点群周边营业房无占道经营、乱堆放、乱停车、乱扔垃圾现象。

(4)摊点群外无流动摊贩,固定摊点。

3、便民摊点群内卫生要求:

(1)配套设施完备:安装彩钢瓦顶棚,设置统一式样的货柜,安装监控摄像头,配齐照明设施,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地面平整,全部硬化,按标准设置灭鼠毒饵站。

(2)各类商品划行归市,海鲜区与果蔬区、熟食卤味经营区严格分开,摊位分类摆放整齐,通道通畅,无摊外设摊、乱堆放、占道经营现象,严禁停放各类车辆。

4、熟食卤味等经营场所必须独立封闭,有防尘、防蝇措施。海鲜经营场所地面每天冲刷至少两次,无明显腥臭味,不得产生杂物、垃圾。下水道通畅,不得出现污水乱流,污染路面现象,要有防蝇措施。

5、便民摊点群保洁制度完善,场内配备密闭式垃圾箱,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日产日清。

(二)自产自销经营区要求

1、按摊点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150个摊位以内配备2人;150至350个摊位配备3至4人;350个摊位以上的配备5人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并按规定文明管理。早、夜市结束后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将经营场地统一清扫干净。

2、地面平整,全部硬化,按标准设置灭鼠毒饵站。对蔬菜、水果等易造成地面污染的摊点统一铺设地板革。摊点布局合理。

3、每个经营业户配备密封垃圾桶,垃圾袋装,保证摊位周围干净,摊撤地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