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乳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提供科学高效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资源共享、管办分离、集中交易、全程监督”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运作规范、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海渔、教育、卫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市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是隶属市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执业监督和宏观管理任务,担负以下主要职责:
(一)代表市政府牵头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督促各类应进事项全部纳入平台交易;
(三)受理各类交易申请,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五)收集和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建立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网;
(六)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的日常执业情况;
(七)协助各职能部门对有关投诉等进行调查处理;
(八)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标后监管工作,确保交易合同的依法履行,建立以“两场联动”(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交易秩序,提升监管水平;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合、建设、管理、维护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电子化网上平台建设,实现与有形市场的协调联动。具体负责:
(一)对交易人进行登记,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
(二)按照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填写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抽取专家评委需求表》,通过相关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四)见证代理机构开标、评标评审活动;
(五)统计分析交易数据;
(六)保管交易项目档案资料;
(七)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卫生、水利、国土、海渔、国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指导全市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按时办理交易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出具招标计划函,由项目单位持函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登记交易;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有关交易规则、运行程序、监管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负责评标评审专家聘任、监督、培训等工作,协调上级部门授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使用专家库资源,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逐步整合现有分散的专家库,组建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
(四)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五)按规定对中标项目实行后续监管;
(六)依法受理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和纠正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相关工作职能整合后,涉及落实国家、省和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后提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对代理机构选用、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环节进行监管。
第九条 政府采购。
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备案管理采购合同;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考核集中采购业绩等。
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拟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及增价幅度,公开遴选相应拍卖代理机构主持招拍挂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市政府)、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PPP、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八)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九)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二)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内容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评审、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必须进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放开、自愿报名、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行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采购)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公开遴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行业管理部门等不得自行指定。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中心交易。对于必须进中心而未进入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和社会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整合优化共性交易流程,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模式。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评委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的“八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申请交易。项目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交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
(二)委托代理。项目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三)编制、发布交易文件。交易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各专业交易已有渠道和乳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发布;
(四)受理报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投标人(竞价人)的报名,收取交易保证金;
(五)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全部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由交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组织交易。交易代理机构主持现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查验证件、见证交易现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共同实施现场监督;
(七)确认评标评审结果。项目单位确认评标评审委员会的评标评审结果,签署定标意见;
(八)公示评标评审结果。评标评审结果经招标(采购)人确认并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确认交易。中标人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制作《中标通知书》,经招标(采购)人盖章确认并由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发给中标人。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将一份合同副本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一)立卷归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理归档交易资料。
第十八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程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管理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各类交易信息除通过各已有专业交易渠道发布外,同时在“乳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咨询。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等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审计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投标竞买人、供应商、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指派代表参加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评审结果公正性受到质疑,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对项目单位和当事人进行通报,同时列入不良记录;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无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文件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