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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长效机制
  • 发布日期:2020-12-13 18:47:23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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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长效机制 

乳山市商务局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长效机制。 

一、整治范围 

创城范围(东至浦东路、南至青威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向外延伸2公里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涉及城区街道、夏村镇和乳山口镇(经济开发区)辖区。二、整治目标从根本上解决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章搭建、污染物乱排放、废品乱倒、二次污染等脏乱差现象,取缔违建、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使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三、治理标准1、持证、亮证经营,废品收购站(点)容貌整洁,货物堆放有序,店堂无异味,管理规范。 

2、不得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晾晒。 

3、收购货物按品种分类,袋装存放,堆放整齐。对收购的毛骨、皮张,要随时喷洒药水,密封存放。收购和暂存废旧物资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4、认真执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法规,自觉接受公安、环保、卫生、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及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5、运输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必须用油布或网绳封顶扎口,严防沿途抛撒。 

6、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有专人负责门前卫生、绿化和车辆停放管理,保证门前无乱设摊点。 

7、垃圾实行袋装化、密闭化,日产日清。 

8、有除四害药械,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设置灭鼠毒饵站,室内外环境无蝇,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及卵荚、蟑迹,无蝇蛆、孑孓孳生。 

9、卫生工作有 专 人 负 责,有 工 作 计 划 和 总结。(本条适用企业及2人以上的站点)

四、整治依据、职责分工 

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城区办、夏村镇、乳 山 口 镇 (开 发 区):根 据《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行动的安排、督导、协调等工作。依法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督导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治安和消防管理。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 

环保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镇区、街道执法范围以外区域的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行政执法中队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布局。 

房管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为回收站(亭)提供场地或者设施。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卫生联合整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成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公安、环保、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市联社、城区办、夏村镇、乳山口镇(开发区)、国土、规划等部门任成员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卫生联合整治行动小组,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治理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安排专门责任人参与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牵头、属地管理,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坚持集中联合执法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上下联动,集中整治,整体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主体责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相关规定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属地责任单位: 

1、摸清管辖底数。由市联社、城区办、夏村镇、乳山口镇(开发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站点数进行拉网式彻底排查,做到摸实底,无遗漏。对新建、停业站点的情况要及时掌控。 

2、加强日常监管。针对辖区内的站点数量、特点,按照职责分工,健全监管机制,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记 录、有 总 结、有 档 案、有 专 人 负责、有整治效果。 

3、及时反馈难点。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整治难度较大、涉及其他成员单位、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站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 

4、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向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及创城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5、加强场地租赁管理。辖区内社区、企业、村委等应严格控制,对租赁闲置空房用于废品收购,不达标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外租;租赁到期的不达标站点不得续期。如因摸底不实、监管不到位,出现在上级检查中扣分、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被创卫办督办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督办两次以上仍不整改等问题,将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和创卫办,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职能部门:应切实发挥部门职能,履行部门责任,依法依规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管。在上级检查中扣分、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被创卫办督办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督办两次以上仍不整改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将责任分解到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因工作不重视、不配合领导小组调度、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相互推诿等原因而出现问题,影响创城进度的,将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及创卫办,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督导力度 

实行定期汇报、周五调度、月末通报、关键时点强化督导。城区街道、乳山口镇、夏村镇和市联社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再生资源回收整治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行动小组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统一上报市政府及创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