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等相关事项进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一)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二)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三)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
(六)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七)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三、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危房翻新住宅项目,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一)、(三)项规定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人防部门按规定核定收费金额,通过政务大厅财政窗口集中收缴,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财政。
六、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乳山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乳政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