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乳政办发〔2016〕18号
(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乳政发〔2019〕1号),本文件宣布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2015年,山东省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唯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省份,我市成为威海市唯一被列入试点的县市。为全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开展,结合省及威海市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三农”原则,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认定标准
1、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到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2、已取得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具有法人资格;运营规范,存续期原则上在2年以上;近两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参与互助业务的社员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单独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配备具有从业经历的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
(四)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加速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健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系统,按季度向省金融办报送统计数据。
2、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度将资金使用情况对社员公布,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数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对外公布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公布处理结果。
3、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要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妥处突发事件。
(二)完善政策支撑
1、加大补贴力度。以试点社出借交易资金量为基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交易量1%的比例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补助,委托金融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对出借社员按照交易量的0.5%进行风险补偿,对试点社按照交易量的0.5%进行补贴,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2、强化信贷支持。合作金融机构要把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在做好业务指导、风险控制的同时,帮助解决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合作金融机构要向社员提供理财产品服务,在不影响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确保出资社员财产性收益。市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要为试点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5%,由试点合作社承担。市政府设立500万元的合作金融担保基金,按照合作社互保基金规模进行配套,引导合作金融机构给予3倍以上的放大。
3、优化政策扶持。优先鼓励和扶持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对取得“三品”认证及新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5万元奖励。对符合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合作社,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帮助改善基地基础生产条件。在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评级中,给予试点合作社政策倾斜。
三、保障机制
(一)成立乳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及规划引导工作,探索建立试点风险补偿和奖励考核机制,推动试点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做好风险识别、预警和化解工作。
(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负责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向市政府及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市农业局、市联社等部门负责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筛选和业务指导,推动试点合作社规范经营、稳步发展。市扶贫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海渔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畜牧局、农机局、人民银行乳山支行、银监办等部门依其职责做好试点推进。
(三)合作银行作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合作社账户开立及资金存放、支付、结算的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风险警示、财务辅导、信贷支持等服务,协助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意见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