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乳山市规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乳政发〔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调动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全市规模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调动各镇区、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操作、重在培育,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培育壮大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优化全市企业组织结构;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在面上推进的同时,根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实施差别化分类指导。
(二)目标任务。2019年底前,完成165家规模企业改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6家;至“十三五”末,力争实现全市50%以上的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实现1—2家公司上市,完成16家以上企业股权融资,场外市场挂牌企业15家以上,发行3支以上公司债和私募债。通过3年努力,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全市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以上,全市经济实力和内生动力明显增强。
本意见所称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挂牌上市基本条件,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山东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
二、实施措施
(一)设立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资金
市政府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各项补助、奖励,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以及聘请专业辅导机构或人员等。
(二)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由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运营,主要是引导创建社会化创业投资机构,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和激励拟挂牌上市企业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三)建立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
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
1、拟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挂牌上市条件;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5、已制定详细的挂牌上市工作计划;
6、已与境内外保荐(推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
(四)优先落实拟挂牌上市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变更土地、房产和车船等权属划转时,改制企业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并享受乳山市鼓励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3、政府预算安排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向上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均优先支持。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
市政府对与境内外保荐(推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或上市、挂牌服务协议的公司,根据挂牌上市融资规模和方式的不同,给予补助:
1、费用补助。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融资额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至3亿元(含)的补助120万元,3亿元至5亿元(含)的补助200万元,5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助6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由基础层升至创新层的补助3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30万元。
2、再融资补助。企业挂牌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2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融资额的1‰补助;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上述所称融资额,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等费用后,实际投入本市的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融资额按照融资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建立健全保障和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企业挂牌上市推进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企业挂牌上市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企业挂牌上市推进工作,制定企业挂牌上市推进规划,协调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融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引进专业辅导机构,建立与证监、证券、投资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并争取指导和支持。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
(二)对于符合拟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报请市政府与企业就政策、措施和时限等内容签订双向承诺书。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补助和奖励工作实施监督。企业因自身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实现挂牌上市的,须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所获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取消其政策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缴其所获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各项奖励扶持资金发放对象均应为社会诚信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健康的经营主体,审核和认定工作由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评定,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认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末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