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2017年乳山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切实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和威海市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目标,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管,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落实监管责任,严防涉外违规事件。
(六)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2017年伏季休渔规定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捕捞渔船配套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渤海毛虾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今年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
(六)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八)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销售、运输、冷藏、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回经政府认定的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渔船船东应填写《2017年山东省伏休渔船停港确认书》,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如外省籍渔船私自在我市停港休渔,由海渔部门汇总逐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给有关渔政机构发函协调其召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审批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海渔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我市范围内,由海渔部门批准,并报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备案;威海市内跨县坞修的,由海渔部门报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批准,并报省总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海渔部门将坞修合同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后,报省总队批准,查验及批准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海渔部门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5日内返回应休渔港口。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省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书面通知我市海渔部门,待海渔部门批准(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我市海渔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海渔部门要加强同公安、边防、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经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对我市所辖的海域、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开展交叉执法和联合检查,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三无”、未年审(检)渔船及捕捞辅助船进行重点查处。严厉打击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远洋及外省籍渔船在我市近海非法捕捞行为。要积极配合省、市两级的休渔管理,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巡航执法,确保我市休渔工作紧张有序。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海渔与公安边防部门要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重点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配备、渔具渔法等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三无”及严重违法违规涉渔船舶实行定点看管。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并放行。对涉嫌“三无”涉渔船舶,一律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保存完整的违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凡擅自海上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海渔、经信等部门要加强渔船修造厂家监管,对辖区内船厂在建和维修的涉渔船舶逐一登记排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渔船位置图。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如船厂出现卸非法捕捞渔获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取消船厂经营资质。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渔船,按照私自离港论处。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坞修渔船逾期未到达坞修船厂或返回船籍港及转港途中未开通定位设备的,按《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17年伏休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告知书》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比例为: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经政府认定的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休规定被查处1次的捕捞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油价补助;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经政府认定的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逾期3日内拒不改正、年内违反伏休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油价补助。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在全市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年内涉外入渔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油价补助。
五、责任分工
(一)市海渔部门:负责我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威海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要利用渔船进出港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渔船供油供冰企业(个人)监管,严禁运油运冰车辆擅自进入渔港(停泊点),严防无合法理由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强化捕捞辅助船监管,严厉打击为非法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代运非法渔获物的行为。
(二)市公安部门:要选派适当公安干警在伏季休渔期间进驻海渔部门参与开展联合执法,做好伏休违规渔船的调查取证,对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船东、船长进行刑事拘留。配合海渔部门清理外籍渔船,督促其回原籍港停靠。
(三)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联合海渔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等水产品销售场所开展巡回检查,发现可疑的、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渔货,必须启动源头倒查机制,一查到底,严查严办。
(四)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在重要路口设立检查站(卡),加强技术监控和人员盯防,要将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车辆进行扣押,并移交海渔部门,查明非法捕捞渔获物来源,对涉事车辆和违法渔船一并依法进行严厉制裁。
(五)市经信部门:要加强渔船修造厂监管,联合海渔部门对船厂开展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船厂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渔船位置图。
(六)各渔业镇:①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渔船包保责任制,所有包保责任人每天要对分包的渔船进行巡查和管理,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发现异常要及时劝阻和上报市渔船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②配合海渔、公安部门做好违规渔船的调查处理。③4月30日前,应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告知渔船拟停靠渔港,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各渔业镇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含渔业辅助船、纳入安全管理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与渔船船东签订《2017年山东省伏休渔船停港确认书》(一式两份)留存备查,汇总填写《2017年山东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于5月3日前报海渔部门(电话:6652248,邮箱:rsyz6652248@163.com)。对因制造、更新改造或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应由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上报。
海渔部门要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全市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公布监督电话,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渔业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各沿海镇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管理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海渔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机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守法意识。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利用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重点宣传渔业资源养护政策、伏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违法违规需承担的后果,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
(三)强化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成效。海渔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海上巡查,及时发现并查获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和暴力抗法等重大案件,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四)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海渔部门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对辖区渔船的实时管控;要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管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提高办案效率。
(五)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渔业镇、渔业组织实行分级包保;海渔、公安部门会同镇街组成联合监管组,实行驻港蹲防,明确管理职责,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健全伏休管理举报查处机制,对举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渔业安全。伏休期间是台风活跃期,海渔部门要将伏休季节的防台安全生产工作与伏休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附件:乳山市2017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乳山市2017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孔祥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马 祝(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 员:刘本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宋福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许玉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姜言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姜国勇(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曹建波(市公安局边防大队大队长)
姜宇航(乳山口镇镇长)
王雪光(海阳所镇镇长)
高胜欣(白沙滩镇镇长)
于海洋(徐家镇镇长)
宫晓波(南黄镇镇长)
刘冠兰(乳山寨镇镇长)
董华伟(乳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杜 晨(山东省船舶检验局乳山船检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董华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