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2日
乳山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乳发〔2017〕9号),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企业中由市委和有关部门任命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负责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负责监管的国有(集体)全资企业。
第三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市国资局提出核定意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实行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五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企业全部负责人(同口径职数)薪酬增加总额不高于可供分配利润增加额的40%,亏损企业不高于减亏额的20%,但经市国资局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指市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薪酬类别划分,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所属类别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九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由市国资局根据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和在岗职工人数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8。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第十一条 功能性质系数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别确定,商业一类为1.2,商业二类及公益类为1.1。
第十二条 企业规模系数根据当年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在岗职工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0.9,五项指标权重分别为20%、20%、20%、20%、20%。
企业规模系数=资产总额系数×20%+净资产系数×20%+营业总收入系数×20%+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系数×20%+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系数×20%。
以上所需数据以经市国资局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每年由市国资局核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局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由市国资局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按上年标准考虑适当增幅予以支付。经核定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由市国资局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核定意见,参考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组织兑现。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从清算年份成本中计提,一次性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管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差距,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9-1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副职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至0.9倍确定。
第十九条 市国资局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按照企业负责人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1倍、副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企业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
第二十条 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市管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核准后,由市管企业组织兑现。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仍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原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原任职级的基本年薪确定;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市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按照原任职级标准的60%-80%发放薪酬。
第二十五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市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市管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三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不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负责人
绩效年薪考核方法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局每年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考核二、三类不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并核定其绩效年薪。
第三十四条 不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所属类别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
(二)绩效年薪根据企业利润的增减幅度确定,利润增长的企业,给予绩效年薪,最高额为基本年薪的1.5倍;利润下降的企业,按照利润下降幅度扣减年薪,最多扣减基本年薪的20%。特殊因素影响利润异常变动的,由市国资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或扣减年薪=1.5×基本年薪×(考核年利润-目标利润)÷目标利润。
目标利润由市国资局于每年年初下达。
特殊规定:乳山市粮食储备库为公益性企业,业务政策性强,战略意义重大。原则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方式,从保证粮食安全、费用控制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得分计算确定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或扣减年薪=1.5×基本年薪×(考核年分数-目标分数)÷目标分数。
目标分数由国资局于每年年初根据乳山市粮食储备库提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20%或者减亏额的10%。
第三十五条 不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者扣减年薪按照法定代表人的60%至90%计发,具体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管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局通过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有关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市国资局按年度将审核的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提前兑现绩效年薪、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局和有关单位在审核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授权市国资局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含集体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管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由控股股东参照本办法,制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局备案,经股东会(独资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负责人薪酬标准每年由控股股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国资局备案后,履行相关程序,组织兑现。
第四十四条 市管企业中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局备案。市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