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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发〔2017〕15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20:18:16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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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7〕16号),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要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规定需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提请备案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与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中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物价、市场监管、商务、法制或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嫌价格垄断的,可以征求物价部门的意见;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可征求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涉嫌经营者集中的,可征求商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到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提交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加强组织领导、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工作。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强化物价、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序清理存量

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遵循先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程程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优惠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方案及清理情况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镇区和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乳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乳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战国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宋  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谭先志(市物价局局长)

耿仁书(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培根(市财政局局长)  

刘志勇(市商务局局长)  

马长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闫丰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邓憬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  

焉保祥(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  

高鲲鹏(市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姜  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

任好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房晓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滨海新区分局局长)  

高秀治(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  

蔡海涛(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  

蒋德强(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琳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杨新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徐  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林开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  晓(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冷  辉(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徐世臣(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