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20号
(根据《乳山市2019年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文件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乳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贷款(下称“助保贷”),是指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建立增信和风险控制机制,扩大信贷投放。其中,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风险补偿金额度的10倍组建“重点中小企业池”,并依照信用等级将入池企业资产抵押率由原来的40%—50%提高到80%—110%;企业缴纳自身拟贷款额度3.5%—6%的助保金,并提供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第三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原则上由市内中小企业自主向市中小企业局申请,报乳山市助保贷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审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乳山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助保贷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按运作流程及时拨入市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2017年度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暂定10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乳山市助保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对
“入池”企业进行审定和规范管理,协调解决助保贷业务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助保贷风险的办法及措施。召集人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七条 乳山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承担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职能,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运作和管理,协调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绩效考核。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自主申请。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合作银行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对拟贷款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入池企业名单报助保贷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联席会审核。助保贷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合作银行提交的入池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在联席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联席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一致通过的企业为最终入池放贷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助保金。企业入池后,按拟贷款额度的3.5%—6%缴纳助保金,存入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具体缴纳比例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 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按审定额度向入池企业发放贷款,单个入池企业贷款额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金额。合作银行向入池企业发放贷款后,及时将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风险监控。合作银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贷后管理情况;出现风险要及时报送贷款风险评估情况及处置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对出现风险的提出处置方案集体研究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掌握情况提出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 助保贷对同一企业的连续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内企业贷款出现逾期的,合作银行启动助保金代偿及债务追索程序,并同步报告联席会。联席会接到报告后,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索。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债务追索程序结束后,仍不能弥补其损失的,向联席会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其按各自50%的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 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助保金贷款。合作银行发放的其他贷款、票据融资及逾期助保金贷款复利和罚息不在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申报、审核以及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乳山市关于扶持和保障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乳发〔2013〕13号)中的《乳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