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21号
(根据《乳山市2019年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文件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乳山市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采取市国有企业出资引导、民营企业自愿认缴、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方式,设立乳山市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对企业实行会员制管理,认缴企业自动成为会员。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短期、安全的原则,确保基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规模
第四条 基金初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0万元,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运公司”)筹集引导资金10000万元;
(二)市内企业自愿认缴;
(三)社会资金参与。
第五条 基金如需扩充规模,可通过如下途径:
(一)原有企业增缴;
(二)新增企业缴纳;
(三)社会资金参与。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基金实行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常设成员单位暂时由市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金融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国运公司、人民银行和部分企业组成,参与单笔业务的合作机构和涉贷银行(仅限驻乳银行机构)临时自动成为理事单位。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第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规范基金使用操作流程,最大限度保障资金安全;
(二)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三)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决定企业能否入会;
(四)审定会员借款申请;
(五)监管会员企业的基金使用情况,对造成基金损失的勒令退出;
(六)协调银企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七)基金使用情况即时在媒体发布,接受会员监督;
(八)确定从基金收益中提取风险补偿金的比例,首期提取比例为50%;
(九)基金到期后,按会员缴纳资金比例对基金剩余收益进行分配。
第八条 基金存续期暂定24个月,起始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 基金出现损失,由基金管理人牵头查明原因,报理事会审查,明确责任,限期弥补,因银行抽贷、压贷及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未能按期收回的,由财政局牵头,收回所在银行财政性存款、国有平台存款、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存款。到期未能弥补的,依次由风险补偿金、会员基金垫付,同时由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人牵头启动追索程序。如全额追回,会员基金、风险补偿金依次退回;如部分追回,不足部分先由风险补偿金、会员基金依次弥补;最终仍不足的部分,由引导基金承担。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入会企业条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市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
(三)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五)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依法经营,资信良好;
(六)自愿认缴基金;
(七)理事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权申请基金进行过桥续贷;
(二)按出资比例享受相应收益;
(三)享有参加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
(二)积极参与各种活动;
(三)积极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入会;
(四)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基金损失。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会员按现有单笔最大贷款额的5%认缴基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认缴资金需在规定时限内,以货币现金形式一次性缴至基金专户。逾期缴纳及后续新入会的企业按单笔最大贷款额的10%缴纳基金,且不享受本年度基金收益。
第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内会员缴纳资金不得抽资或减资。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涉贷银行应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与市国运公司签订互助基金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基金仅用于会员过桥续贷业务。会员单笔过桥续贷规模控制在会员实缴基金的20倍之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过桥续贷业务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过桥续贷业务流程:
(一)会员申请。会员办理过桥续贷业务需提前30天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涉贷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审批书),基金管理人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二)涉贷银行核实。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理事会审核的企业,向涉贷银行进行核实,涉贷银行确认贷款已审批通过,确认予以续贷,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三)签订合同。根据涉贷银行审核意见,基金管理人与借款会员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担保、反担保等相应措施。
(四)资金划转。相关合同签订以后,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转至借款会员在涉贷银行的资金账户。涉贷银行负责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五)资金回收。基金投入使用后,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借款会员的管理和监督,涉贷银行要及时向借款会员发放新贷款(受托支付账户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提供)。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视情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收取一定比例咨询费,借款利率按市场化确定。
第二十条 会员须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基金,出现违约的,经基金管理人研究,可对其采取下列惩处措施:
(一)按合同约定追究其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减少其基金使用额度或限令退出;
(三)从违约之日起按借款额1‰的日利率予以罚息;
(四)将其通报至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记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三)贷款银行不同意继续贷款的。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5%以上的损失;
(二)政策发生变化;
(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无存在必要。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终止应由理事会常设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乳山市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乳政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