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7〕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及乳山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2017-2021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整治、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资金补偿等手段,采取关停、搬迁等措施,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整治范围
按照乳山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2017-2021年)划分,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三、整治目标
2017年11月30日前,上述范围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全部关闭、搬迁。
四、补偿政策
按照市政府拟出台的补偿方案执行。
五、实施步骤
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整治工作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图像采集、公示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15日)。一是养殖场(户)拆迁。各镇区对需拆迁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畜舍及其附属设施等地上建筑物,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如实记录好建筑物实际情况并存档备案。同时,对需要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进行公示,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二是养殖场(户)关闭。各镇区对需关闭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用于养殖用途的器具、笼具等生产资料进行拆除,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如实记录好畜禽舍内生产资料拆除情况并存档备案。同时,签订不再进行养殖协议。
(二)测量评估阶段(2017年8月16日—9月25日)。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地上建筑物、养殖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交由财政部门审核。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26日—11月30日)。各镇区与养殖场、专业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每个养殖场(户)的拆迁时间,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在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拆迁任务。
(四)核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20日)。由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镇区拆迁工作进行逐一验收。同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六、职责分工
(一)各镇区:对本辖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①负责组织人员对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畜舍及其附属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保留好影像资料,作为测量评估的依据,坚决杜绝突击乱搭乱建现象发生。②负责安排专人配合中介评估机构,做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地上建筑物、养殖设施设备等的评估工作。③负责做好补偿资金的公示、发放以及关闭、搬迁协议的签订,建立拆迁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④负责督导养殖场(专业户)做好关闭、拆迁过程中的污染综合防治,对发现违规排放养殖污染物的,及时通报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会同公安、行政执法、环保、畜牧等部门立即强制拆除并取消补偿资金。⑤负责做好拆迁工作相关资料的采集、留存,每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都要留存整治前照片、整治过程照片、整治后照片,并留存相关文字资料。⑥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每周四下午4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rsxmjywk@163.com,电话:6860016)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4、5)。
(二)市畜牧局:负责做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并督导各镇区按时限要求做好拆迁工作。
(三)市环保局:①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拆迁的环境监管,确保拆迁工作不对环境造成污染。②负责加强对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对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四)市行政执法局:指导各镇区执法中队参与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拆迁工作,对拒不配合拆迁、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拆迁以及拆迁工作中发现私搭乱建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五)市财政局:①负责确定和调度中介机构做好评估工作。②负责做好补偿评估资金的审核工作。③负责做好补偿资金的筹措并及时拨付给镇区。
(六)市审计局:负责跟踪做好补偿评估的审计监督。
(七)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拆迁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等人员依法处置。
(八)市国土局:①负责核实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土地证明材料。②负责做好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违法用地的执法巡查,坚决杜绝新建、抢建和边拆边建现象发生。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十)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迁或拒绝拆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一律取消贷款资格。
(十一)市法制办: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程序进行规范并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保障拆迁工作依法推进。
(十二)市信访局:负责配合各镇区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拆迁所涉及的信访案件的处置,坚决杜绝群体性信访案件发生。
(十三)参与禁养区划定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水利、规划、交通、林业、旅游、龙管处等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镇区做好确定的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政府成立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畜牧、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办公,具体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考核。各镇区作为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拆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拆迁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时限,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确保整治任务全面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明确,切实把任务落到实处,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区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完成情况的督导考核,实行周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镇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拆迁工作推进缓慢、流于形式、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市政府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直至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介,通过播报政府通告、公益广告、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开展宣传发动和教育,耐心细致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提高养殖户对拆迁工作的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做好养殖场拆迁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镇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畜禽养殖建设审批,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对违规建设的,要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各镇区要根据环境承载力,结合全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合理确定适养区,引导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进入适养区进行集中饲养,按照生态环保的养殖模式,建设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小区,发展“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新型生态农业,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1.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
3.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迁情况周报表
4.畜禽禁养区养殖专业户拆迁情况周报表
5.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拆迁进展周汇总表
附件1
乳山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孔祥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刘 杰(市畜牧局局长)
李树谦(市环保局局长)
许玉安(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组 员:刘国贤(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国波(市委信访局副局长)
闫丰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姜 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刚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 波(市环保局党组成员)
彭新波(市审计局副局长)
姜 成(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卫东(市国土局副局长)
孙圣君(市畜牧局副局长)
高韶辉(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强元(市水利局副局长)
姜长安(市海渔局副局长)
高秀治(市交通局党委委员)
赵松宁(市林业局副局长)
郑韶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耿仙顺(市龙管处副主任)
宋 晓(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 庆(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斌(夏村镇镇长)
姜宇航(乳山口镇镇长)
王雪光(海阳所镇镇长)
高胜欣(白沙滩镇镇长)
刘坚强(大孤山镇镇长)
于海洋(徐家镇镇长)
宫晓波(南黄镇镇长)
马 成(冯家镇镇长)
于晓杰(下初镇镇长)
孙福斌(午极镇镇长)
仇晓明(诸往镇镇长)
冯希勇(育黎镇镇长)
刘冠兰(乳山寨镇镇长)
宋文强(崖子镇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刘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标准
1.生猪 年出栏>500头
2.奶牛 存栏量>100头
3.肉鸡/肉鸭 年出栏>50000只
4.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
5.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
6.羊 年出栏>500只
7.兔 存栏>3000只
8.水貂 存栏量>3000只
9.狐狸(貉子) 存栏量>600只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
1.生猪 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
2.奶牛 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
3.肉牛 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
4.蛋鸡 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
5.肉鸡 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
6.羊 50头<羊出栏量<500头
7.蛋鸭 500只<蛋鸭存栏量<10000只
8.肉鸭 2000只<肉鸭出栏量<50000只
9.兔 300只<兔出栏量<3000只
附件3
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迁情况周报表
镇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畜禽养殖场 (小区)名称 | 地址 | 养殖种类 | 存栏量 (头/只) | 出栏量 (头/只) | 拆除面积(平方米) | 地方财政投入补偿金(万元) | 清理整顿措施 | 关闭搬迁时间 |
说明:“清理整顿措施”一栏填写关闭或搬迁。
附件4
畜禽禁养区养殖专业户拆迁情况周报表
镇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养殖专业户 名称 | 地 址 | 养殖种类 | 存栏量 (头/只) | 出栏量 (头/只) | 拆除面积(平方米) | 地方财政投入补偿金(万元) | 清理整顿措施 | 关闭搬迁时间 |
说明:“清理整顿措施”一栏填写关闭或搬迁。
附件5
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拆迁进展周汇总表
镇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个) | 禁养区内养殖 专业户(个) | 累计关闭搬迁 养殖场(区)(个) | 累计关闭搬迁 养殖专业户(个) | 累计拆除面积 (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