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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8〕3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20:55:29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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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联动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关系,明确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衔接配合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乳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原则

按照行政处罚权(即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使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防止以罚代管,变多头执法为集中执法,实现原行政职能的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技术检验与行政处罚“四责分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要求

1.按照“首受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及属地镇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负责受理调查(也可联合开展)。初步调查后,如需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2.各职能部门作为某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先通过纠错、改正等行政管理手段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个案问题,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置;对整体问题,牵头制定整治方案,联合执法部门共同推进。

职能部门在向执法部门移交案件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数据、图片、违法事实、当事人身份等证据材料,并在需要时联合进行处置。

3.各职能部门对相关审批以及通过现场会、调度会确定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函告执法部门,函告事项应载明具体信息。对批准的事项,因职能部门未及时函告执法部门、且在执法巡查时因当事人未及时向执法人员提供批准文件而导致行政处罚不当,职能部门负完全责任。

4.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执法部门函告职能部门后,职能部门应对违法当事人在相关行政许可方面予以惩戒,对涉案的事项结案前不得予以通过审批。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备案资料、技术鉴定、处置参考意见等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5.执法部门对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应第一时间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执法部门立案后,应及时告知职能部门案件进展情况,并负责案件完全执行到位。

三、保障措施

1.为加强执法联动,及时解决在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衔接问题,市政府建立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总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及时启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复杂问题。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或成员单位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并抓好会议事项落实。

2.各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对照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无缝隙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追责。凡是行政管理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牵头整治不到位、违法违规案件发现不及时的,追究职能部门责任;凡是对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的案件受理不到位、履行程序不到位、案件执行不到位的,追究执法部门责任。

附件: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许  鹏(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许玉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宋  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陈  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宫在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隋岩波(市水利局局长)

冯夕勇(市农业局局长)

李树谦(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长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于吉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于荣恺(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刘  杰(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宋福臣(市旅游局局长)

宫在敏(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宋清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闫丰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许玉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