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乳政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保持海上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在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虾禁渔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规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农村部批准执行。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未经批准,在休渔期间外地渔船一律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坞修。
(八)为配合做好在青岛市举办的上海合作组织领导人峰会安全保障工作,6月20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管辖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二、周密部署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镇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优化落实包保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推行源头管控、闭环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确保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圆满完成。要突出基层一线,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休渔政策,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渔企渔民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渔企渔民的理解和支持。要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为加强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认真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渔政执法协作、海查陆处、船厂巡查、统一处罚标准、执法信息公开公示、违规渔船黑名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港口码头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对2018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以及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扣减其当年度15%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切实形成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合力
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海陆联合监督检查,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强化对渔船实时管控,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等非法涉渔船舶和“绝户网”等违禁渔具;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政府依法依规没收处置。加强对水产品运输车辆、加工企业、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渔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铲除渔船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土壤,努力营造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
五、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用好现有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积极推动实施渔船“减船转产”,着力压减过剩、落后产能,鼓励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调整统筹资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休渔补贴。要扎实做好休渔期渔民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培训等活动,提升渔民整体素质。要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强化各类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和增殖放流管理,规范休闲海钓活动。要开展休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做好休渔结束后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监测统计。要加强渔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发布渔船违法失信信息,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渔企、船东、船员等实施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完善群众信访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核查、认真回应群众信访举报。要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坚决避免重特大涉渔险情和事故发生。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