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乳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2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乳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乳政办发〔2013〕46号)同时废止。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18年7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家组
2.4镇(街道)指挥机构
2.5其他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慰问及派出工作组
4.13应急结束
4.14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2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5.4医疗卫生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治安维护
5.7通信保障
5.8供电保障
5.9科技支撑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11社会动员保障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7.3考核奖惩
8附则
8.1预案修订
8.2预案解释
8.3发布实施
9附件
9.1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乳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乳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2)依法监管,统筹管理。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4)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5)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6)因地制宜,城乡统筹。
(7)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8)公众参与,军民结合。
(9)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0)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报社、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计局、旅游局、安监局、火车站、广播电视台、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市内主要河、库防御洪水方案以及抗旱预案、跨区域的调水方案;实施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以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各镇(办事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市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各项防汛抗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以及省政府、威海市政府、市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1)市委宣传部:会同报社、广播电视台,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协调保障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者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以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保障抗洪抢险车辆通行便利。
(6)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和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以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勘察和防治地质灾害。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加强城市防汛排涝、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以及应急供水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2)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行业管理工作;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在与气象部门会商的基础上,负责雨情水文的测报和发布,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水毁工程修复计划;负责监督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13)市农业局: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与恢复以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14)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以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属地镇(办事处)政府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1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
(16)市卫计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发生和流行。
(17)市旅游局:负责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期旅游景区(点)以及游客安全工作。
(18)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19)市火车站:负责铁路工程以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20)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向市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时通报震情,指导防震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以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2)乳山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23)乳山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的应急准备,保障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24)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以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2.2办事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作为市防指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防指、市防指的指示;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河道、水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以及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道、水库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沿海地区防台风方案;督促各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指导城市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情、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为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提供参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防汛抗旱事故和表彰先进。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和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镇指挥机构
各镇(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5其他指挥机构
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要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针对防汛和抗旱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市防指。
(2)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属地防指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水库发生洪水时,有关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20分钟内报市防指,同时报威海市防指。
3.1.2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立即上报市防指,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威海市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险情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向市防指报告,在2小时内报告威海市防指。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和需采取的措施等。
③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造成溃坝时,要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河道工程信息
①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河道所属镇(防指)要加强工程监测,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报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市防指,转报威海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属地防指要立即报告市防指,市防指立即报告威海市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告威海市防指。
②当主要河道等出现险情或者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可能决口时,相关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要加强指导或者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并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要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较大级别以上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威海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
(3)各镇(办事处)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指要加强旱情监测,全面掌握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属地防指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续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堤防防护的城市要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要制定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工程抢险方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满足应急需要。各镇(办事处)、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汛物资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标准定额储备。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严格执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责令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对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3.2.2河道洪水预警
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者市防指授权属地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市防指和工程所在地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镇要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发生过山洪灾害的镇(街道办)要会同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其中,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村(居)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市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2.4台风与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指。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镇(街道办)防指要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镇防指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市场监督管理、港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以及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并组织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灾害多发区的潮水位监测,做好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沿海镇政府发布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指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指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并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指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2.6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指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指要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指要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各级防指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指按管理权限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必须严格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指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市政府或者市防指审批,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3.4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者出现跨镇(街道办)的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或者出现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汛情、旱情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当其他河道、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者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或者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提醒社会公众关注。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2)进入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时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3)市防指负责市直属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救灾等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威海市防指报告情况。社会公众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影响到邻近区域的,市政府在向威海市防指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市区防指通报情况。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者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威海市防指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报请市应急办启动I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主要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者决口;
(2)我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大中型水库垮坝或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我市发生特大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包括我市城区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威海市政府、威海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防指,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各级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防汛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财政局及时落实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市交通运输局、火车站提供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计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各镇(街道办)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报请应市应急办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我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我市发生严重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我市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城区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者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威海市防指。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及时落实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市卫计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办)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某条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我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小(一)型水库垮坝,或者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我市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我市城区发生重度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城区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并报告威海市防指;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办)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或者属地镇(办事处)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1)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
(2)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5.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汛办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道办)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6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4.6.1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属地镇(街道办)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当地部队、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者突击抢险。
(2)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各级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各级防指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汛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由市防指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者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市防指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市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立即通知相关镇或者村(居)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属地镇(办事处)政府要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或者市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各级防指或者有关部门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置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风暴潮灾害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指。
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台风、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指。
沿海镇各级防指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潮堤工程责任人到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防指督促相关镇(街道办)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水库、防潮堤进行抢护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临时超蓄的水库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属地镇(办事处)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者就近港口避风。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以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要组织抢收抢护。
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指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立即到岗到位,坚持24小时值班,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或者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地区,由市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风暴潮预报。
海上作业单位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船只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落实防撞等安保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运用水库、河道做好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要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要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洪水预警地区和山洪、滑坡易发地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属地镇(办事处)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新闻媒体要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当地部队和武警部队要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
各级要及时向市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市防指负责,尽可能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减少灾害损失。属地镇(办事处)政府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要通过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市防指负责人要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市防指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抗旱工作,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要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威海市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宣传。
(2)严重干旱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各镇(街道办)防指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威海市防指备案;督促市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宣传。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市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指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防汛办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同级防指批准后,可向上一级防指上报。
(4)凡经本级或者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市防指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威海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镇(街道办)防指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按程序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
4.9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后,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要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
(2)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者市防指决策参考。
(3)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迅速调集相关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者救援工作。重大险情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市防指视情况作出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镇(办事处)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属地镇(街道办)防指要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者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属地镇(办事处)政府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镇(街道办)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请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慰问及派出工作组
(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者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①受灾范围为2/3以上镇,或者农作物绝产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②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以上,或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①受灾范围为1/2以上镇,或者农作物绝产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②死亡人数在12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亿元以上。
(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工作。
(4)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汛办协调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属地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要及时归还或者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属地镇(办事处)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协助属地镇(办事处)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4信息发布
按照《乳山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1.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乳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主要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其中,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市防汛办要组织市防汛抗旱机动队,作为市专业抢险队。各镇(街道办)根据情况,组建镇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市防汛抗旱机动队由市防指负责调动。各镇(街道办)需要市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持时,由属地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需要其他市区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持时,由市防指向威海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威海市防指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或者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人武部、武警中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市政府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请示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1.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指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资金保障
(1)各级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市财政局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者抢险救灾专项应急资金,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3)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局根据响应等级安排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5.3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各级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汛办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资;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市防指要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2)抗旱物资储备。市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市级储备的抗旱物资。干旱频繁发生镇(街道办)政府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指负责调用。严重缺水镇(街道办)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3)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镇(街道办)防指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市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镇(街道办)防指申请调用的,由镇(街道办)防指负责补充。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者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要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以及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以及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抗洪抢险车辆通行便利。
5.7通信保障
市防汛办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各级防指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8供电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科技支撑
(1)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并与上级防指及各镇(街道办)防指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情、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提高雨情、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有关部门、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情、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对洪水的实时和优化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应急需要。
5.11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者旱季,各级防指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指要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1)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市卫计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物资补充
结合防汛抢险物资实际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1)尽快修复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的功能。
(2)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4灾后重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相应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每年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7.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乳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乳政办发〔2013〕46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名词术语
(1)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河道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洪水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4)防御洪水方案: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道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5)抗旱预案:指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抗旱服务组织: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主要河道:指我市的黄垒河和乳山河。
(8)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者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者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10)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者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1)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者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洪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13)一般洪涝灾害:指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14)较大洪涝灾害:指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15)严重洪涝灾害:指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16)特大洪涝灾害:指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0%以上。
(17)轻度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8)中度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9)严重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20)特大干旱: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21)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22)城市轻度干旱:指因干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3)城市中度干旱:指因干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日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24)城市重度干旱:指因干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5)城市极度干旱:指因干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者发生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6)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