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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的财政扶持意见
乳政办发〔2018〕32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21:16:46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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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的财政扶持意见

乳政办发〔2018〕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全面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充分调动镇级小城镇建设积极性,大力助推各镇完善基础设施、实现功能配套,有效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市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定位精准、特色明确,设施完善、服务便捷,生态优美、环境整洁的要求,通过镇级提报计划,主管部门跟踪,全程绩效评价,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学化、集约化、民本化、一体化水平,降低镇级设施投入的随机化、资金申报的随意化、功能配套的碎片化,改善镇容镇貌,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城乡统筹,规范资金管理,把小城镇建成有较强产业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民生保障能力、生态涵养能力的宜居家园。

二、扶持范围

本政策扶持范围为:海阳所镇、白沙滩镇、大孤山镇、徐家镇、南黄镇、冯家镇、下初镇、午极镇、育黎镇、崖子镇、诸往镇、乳山寨镇、夏村镇、乳山口镇。

三、申报与实施

(一)建设计划申报。每年年底前,以各镇为主体,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配合,拿出下年度各镇小城镇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二)建设计划实施。年度内,各镇按照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小城镇建设计划,负责小城镇建设的具体实施,市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根据建设计划,对各镇建设进行跟踪督查。项目执行完毕后,各镇要依据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市住建局、财政局。

四、扶持政策

(一)市财政按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小城镇建设计划及扶持政策,将扶持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先建后补。

(二)年度内,由市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对小城镇建设投入数进行认定,市财政局按实际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扶持,扶持总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各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扣除总部经济实现税收额)。具体扶持比例为:按上年度各镇收入决算为基数,收入基数低于1000万元,按实际投入数的70%予以补助;收入基数在1000—3000万元之间,按实际投入数的50%予以补助;收入基数高于3000万元,按实际投入数的30%予以补助。

(三)对年度内小城镇建设投入较大,效果显著的镇,市政府将按“一事一议”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四)城区街道办事处内的城区工业园和纺织染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将结合全市规划谋划的总体布局,适时出台财政政策予以扶持。

五、相关要求

(一)各镇应对小城镇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扶持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小城镇建设扶持资金。

(二)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试行2年。

(三)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