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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8〕38号
  • 发布日期:2020-12-13 21:23:21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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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18〕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基本形势

乳山市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南濒黄海,海岸线西起乳山口,东至浪暖口,海岸线总长199.27千米。

海洋是威海最宝贵的财富,最重要的发展空间。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刚性约束,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系统治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2011年—2016年《乳山市环境质量公报》,2011年—2016年全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海水比例为100%,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为100%。根据2011年—2016年《威海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2016年全市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

但是,随着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进程加快,近岸海域人类活动强度不断加大,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压力日益增加,主要入海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压力较大;局部海域海水无机氮浓度较高,氮、磷营养盐比例失衡问题凸显,区域浮游植物选择性生长,浮游生物多样性降低,海洋生态系统受到潜在威胁;部分海湾养殖密度过大,养殖污染加剧了海洋环境恶化;海上溢油污染风险日渐突出;绿潮灾害时有发生;海岸线人工化程度加快,海湾、湿地面积不断退缩。

为全面推进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根据《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山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鲁环发〔2017〕334号)和《威海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威环发〔2018〕96号),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氮磷等控制为重点,不断深化陆源污染防治,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推进海洋污染防治,加强海水养殖和海洋(海岸)工程污染治理;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加强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和自然岸线恢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打造蓝色生态屏障。

(二)规划范围

本方案涉及范围包括我市全域的海域范围。

(三)主要目标

水质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到2020年,近岸海域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国控入海河流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其他入海河流达到《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考核要求。

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45%以上;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全市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减少。

三、深化陆源污染防治

(一)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明确入海河流水质目标。加强市控以上入海河流环境监管,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逐一明确水质目标和达标年限,合理确定入海河流总氮控制目标。已纳入《威海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河流,要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确保达标;未纳入责任书的,应结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等要求合理确定水质目标。(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水利局、海渔局、各相关镇区)

制定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开展入海河流水质状况全面排查,系统分析水质现状与环境压力,识别主要环境问题,对标水质目标和达标年限,明确水体达标对策措施,制定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乳山河、黄垒河等国控河流水体达标方案须经市政府批复实施。2018年起,针对达标方案实施情况,总结分析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公安局、财政局、各相关镇区)

实施河道综合治理。结合河长制对河道问题进行排查和综合治理,清理入海河流沿河垃圾堆放点、违法鱼塘,取缔非法采砂、取土。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及时通报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各相关镇区)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农业局、海渔局、水利局、龙管处、各相关镇区等)

(二)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结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 37/T 2643-2014)要求,对入海排污口实施规范化改造,合理设置采样点、生物指示池和标志牌,自觉接受监督。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污口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海渔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要根据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各相关镇区)依法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各相关镇区)

严格控制总氮排放。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确定排放控制目标,并严格按证监管。(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加强入管企业监管。对辖区内入管企业开展排查工作,对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外排水水量、水质情况进行逐一梳理,登记造册。(牵头单位:住建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预处理不能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入管企业,应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氮、磷)。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牵头单位:环保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以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重点行业,汞、铅、铬为重点控制因子,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氮、磷)。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鼓励在污水处理厂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牵头单位:住建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五)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到2020年,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8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畜牧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沿海村镇与入海河流沿岸村镇为重点,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修复,减少氮磷等入海量。(牵头单位: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四、大力推进海洋污染防治

(一)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开展海水养殖污染现状调查。全面排查辖区内近岸海域以及入海河流渔业养殖现状,摸清全市范围内海水养殖规模、种类、方式、投入品(饵料、药品、肥料)用量、排水口信息、尾水水质等情况。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海水养殖污染现状调查。(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科学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年底前,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科学规划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压缩近海养殖规模,合理规划养殖品种和密度,建立岸线、滩涂海上全方位监测管理“一张图”和数据库。(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推广先进养殖模式。实施生态养殖示范工程,推广生态疏养和贝藻混养、轮养等先进模式,推广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梯度利用和循环水养殖等技术。(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渔用投入品使用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市场行为,严惩违法使用禁药行为。改进投饵技术,鼓励引导使用质量高、诱食性与吸收性好、饵料系数低的饲料,减少残存饵料污染。加快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用科学方法对海水养殖尾水进行净化,防止残存饵料、粪便、投入品等随养殖尾水直接入海。筛选重点养殖排水口和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排水口开展监测,对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二)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牵头单位:海事处、交通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点等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对船舶污水接收作业和垃圾接收与分类处理作业的监管。(牵头单位:交通局、海事处,责任单位:经信局、住建局、各相关镇区)

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制度。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法律规定布设围油栏。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者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强化水上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海事处、交通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三)防控涉海工程污染

规范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强各类涉海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后评估工作。(牵头单位:海渔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四)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提升重大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加强赤潮、浒苔绿潮、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海洋核辐射等海上突发性海洋灾害事故的应急监视、监测与评价能力,加强应急对策研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治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海渔局、海事处、交通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各相关镇区)

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范。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针对可能污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牵头单位:海事处、海渔局、交通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五、强化海洋生态保护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执行《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牵头单位:林业局,责任单位:海渔局、各相关镇区)

(二)严格控制围填海和自然岸线使用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对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坚持集中集约用海,全面有效地利用围填海存量资源,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存量围填海区域聚集,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的投资强度。重点海湾、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清理查处非法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开展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项目专项整治,对生态敏感区内的非法项目责令限期退出,对涉嫌非法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恶性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加强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国土局、林业局、各相关镇区)

(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加强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以河口、滨海湿地、泻湖等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乳山近海产卵场等近海重要产卵场为重点,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切实保护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生态功能。(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林业局、各相关镇区)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加快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执法,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力度。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牵头单位:海渔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四)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实施浅海海底森林营造工程。实施《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2017-2020年)》,采取播植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建设海洋牧场,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实施海洋增殖放流,优化传统增殖放流品种结构,加大恋礁鱼类放流力度,打造鱼虾贝藻多营养层级协调发展的生态养护新格局。(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实施蓝色海湾治理工程。按照《重点河口海湾污染综合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开展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和陆源污染排海治理,严格控制围填海,保持和恢复纳潮量和湾内基本的海洋动力环境,加强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修复保护。(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各相关镇区)

实施重要河口治理和生境修复工程。加强对乳山河、黄垒河等重要河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共享,对乳山河、黄垒河等入海河口区域采取河口清淤、植被恢复等措施,修复受损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观。(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水利局、环保局、林业局、各相关镇区)

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开展全市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岸线,统计我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全面推进海岸线分类保护和整治修复工作,确保到2020年我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5%。(牵头单位:海渔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镇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安排专人抓好落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每年1月底前,环保部门要向市政府报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履行排查、整治、监管等责任,切实保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船和监测设备。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总氮等污染物监测。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范围。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强水质目标考核。将总氮纳入入海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镇区,将支持该镇区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镇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围填海管理,合理有序开发保护沿海滩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深化规划环评,逐步提高重点产业资源环境效率准入门槛,倒逼沿海地区产业绿色发展。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和支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以需求为导向,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性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五)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附件:1.市控以上入海河流清单

2.沿海企业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浒苔应对处置工作措施及流程

附件1

市控以上入海河流清单

序号

入海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水质现状

(2017年)

考核目标

备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

黄垒河

浪暖口

国控

入海

2

乳山河

乳山二水厂

国控

附件2

沿海企业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物质种类与数量,确定风险等级,追踪风险物质种类与数量变化情况,并及时对风险等级做出更新。

建设事故缓冲、应急设施:设置应急池,确保应急池容积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位置设置合理,排水系统应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配备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场外的措施,并可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完善厂内排水系统:在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设置排水切换阀;确保所有废水与泄露物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设置事故液、污水收集系统,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有排洪沟或河道穿过厂区时,应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严格污(废)水总排口管控:污(废)水排水总排口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的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不会排出厂界。

附件3

浒苔应对处置工作措施及流程

预警预报: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汇总卫星遥感、飞机、船舶、陆岸监视监测结果,制作预警信息,预测浒苔漂移方向。海渔部门和相关镇区应及时出动船(艇)对沿海海域进行巡查,对浒苔影响区域进行确认,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市海洋绿潮灾害应急指挥部监控监测组成员单位。我市根据预测分析和实际监测结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监控”。

分级响应:市海洋绿潮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乳山市海洋绿潮(浒苔)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浒苔应对处置,并按照在预案中的工作分工,落实承担的职责任务。市海洋绿潮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做好预警响应,并对开展应急处置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导。绿潮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海洋绿潮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评估,统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后,要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对处置:市海洋绿潮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镇区负责对海洋绿潮进行监控、监测,对发生海域的水质进行跟踪监测,组织清理船只对海洋绿潮打捞清理;属地镇区负责对岸边及打捞的海洋绿潮进行清运,并研究、确定打捞后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方案,避免造成二次污染。要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鼓励志愿者和志愿船参与浒苔防控处置工作。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海洋环境监测责任区,制定浒苔应急监测计划,开展对浒苔的应急监测,加强水质监控。积极沟通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获取浒苔船舶跟踪监视监测报告,掌握浒苔生长状态,评估浒苔对海洋环境及生态敏感区影响。海渔部门要配合相关镇区加强对养殖渔民防灾减灾技术指导。

后期评估:浒苔灾害处置完毕后,要对浒苔灾害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包括灾害的性质和级别、影响程度、应急响应过程、处置步骤模式和机制、经验教训;浒苔灾害造成的损害、损失情况、应对工作经费需求、用途及概算等。评估报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海渔部门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和威海市海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