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项目)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众口乐鲜肉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 发布日期:2020-12-16 16:46:3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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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众口乐鲜肉店(经营者:宋鲁飞)涉嫌经营兽药残留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案一案,因当事人经营的猪肝中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得检出)含量值33µg/kg。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三条:“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