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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0-0030004
  • 成文日期:2020-12-25
  • 公开发布日期:2020-12-25
  • 发文字号:乳发改字〔2020〕45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0-12-25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7-30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完善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的通知

乳发改字〔2020〕45号

 

北京燃气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威海胜利华昌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和原山东省物 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完善 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 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 站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管网损耗率)联动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现行销售价格+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

三、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 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 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 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价格主 管部门如实报送本季度天然气采购合同、实际采购价格、采购量等有关资料,遇有重大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

根据《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执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7年7月30日。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