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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

2020- 02- 14 09: 15
信息来源: 乳山发布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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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市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提醒各有关经营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商品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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