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乳政发〔2020〕6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区范围:青山路以东,光明街以南,深圳路以西,新华街以北区域。
低排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乳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在乳山市使用的外市无环保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三、低排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应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本通告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