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执行本实施意见。
村办企业除执行行业财务制度外应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委托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政部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一切经济活动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七条 会计业务处理程序:首先由村报账会计将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审核同意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外来合法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提交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经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并加盖审计专章后,再由代理记账机构集中记账、核算。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应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信息资料。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与核算。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总账科目,下设“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收入—土地补偿费”进行明细核算,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购、自制、接受捐赠的各种材料物资及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要办理入库手续,不得直接投入使用或直接销售。年度终了前,必须对库存物资及各类资产、负债等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核对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收款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内部成员的往来结算业务,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套印“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款项,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套印“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普通收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十三条 付款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支付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农产品货款等结算业务,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套印“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
第十四条 外来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各项款项,必须取得对方合法、规范的税务发票或票据,否则不得报销入账。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否则不予报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工资、补偿款和各类村民生活补贴,可以使用月份报销名册入账。
第十六条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票据领销登记制度,由镇(街道)经济管理机构组织专人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票据的领用、核销登记备案。加强票据内部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据领用、保管由村报账会计负责,原则上用完一本申请领取一本,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后,方可交旧换新。
严禁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私自保管使用村级各类票据。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分级预审机制,分级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单笔开支在分级标准以下的,经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签同意,镇(街道)驻片领导预审通过后,方可支出;单笔开支在分级标准以上的,须经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记录,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签同意,镇(街道)驻片领导预审通过后,经镇长(主任)预审批准,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完善报销程序,履行签字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手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提交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进行日常审计。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开支的单据,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无正当理不共同审核签字的,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人签字,并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告知。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收取、全额入账。不得隐瞒收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以前年度承包(租赁)费等收入不应作为当年经营性收入,应通过“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1.招待费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招待费入账报销,违规出现招待费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会计和镇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计的人员,按4:3:2:1比例负担;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会计和镇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计的人员,按7:2:1比例负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招待费变通或转嫁到村办企业。
2.福利费管理。村民福利发放按照“量力而行、限额审批”的原则,年初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订村民福利发放计划,并保留讨论过程的影像资料存档。经镇(街道)研究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年度计划发放,原则上不得以实物或购物卡方式发放村民福利。严禁举债发放村民福利,严禁将村民福利支出转嫁到村办企业列支。
3.公车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取消公车,采取以补贴方式解决市内交通费,具体补贴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4.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人员(乳山境外)或外出参加培训必须严格落实请示审批制度,未经批准外出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报销。村集体经济组织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差旅费报销标准。
5.办公通讯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个人严禁用公款购买个人通讯工具,严禁将个人电话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电话捆绑。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月每部电话费不得超过2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通讯费实行定额补助,不得据实报销。补助标准:村党支部书记(含“一人兼”的村)100元/月、村委会主任80元/月、村会计(报账员)60元/月。
6.用工支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实行“月汇总、月公示、月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用工方面应安排2人互相监督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公示时要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用工情况未经监督人员签字或未实行当月公示的,一律不予结算。工日值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镇(街道)审核把关。
7.赞助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款对外赞助捐赠。
8.报刊杂志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非发行单位出具的订阅报刊杂志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第六章 资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村报账会计每日要及时准确地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与核实,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镇(街道)托管资金日记账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金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规范现金的使用范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要求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账号或卡号,由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通过网银、转账支票或电汇支付给对方,不提供银行账号或卡号,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支付;低于现金结算点的经济业务,原则上也要通过网银、转账支票或电汇支付给对方,确实无法提供银行账号或卡号的本村农户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托管资金可申请大额资金定期储蓄,经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提出大额资金定期储蓄申请,经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定期储蓄手续。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资金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个人商业性保险;不得出借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资金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资金。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或年末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物资进行清仓查库、实地盘点等方面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严防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流失。对损坏、丢失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财产物资管理人员按资产账面现有价值全价赔偿。
第七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资源实行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镇(街道)以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为依托,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各类产权交易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产权交易和招标投标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化管理程序。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进行评估,评估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招标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招标方案报镇(街道)政府审批同意后,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产权交易项目,标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镇(街道)安排专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标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标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政府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机动地对外发包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上的,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产权交易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具体金额由镇(街道)村自行规定,资产资源承包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完工后要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同时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验收报告和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同时做好卷宗档案管理,包括“四议两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等。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收未收款项应采取切实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经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审枝无误,经镇政府(街道)批准核销后,计入其它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三十条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项目发展确需举债的,必须编制项目详细预算,制订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时将决议结果进行公开。项目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批同意方可实施。项目的预算和完工的决算报告要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
对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土地等资源租赁发包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各类经济合同签订。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对外租赁发包的,村“两委”会拟定合同初稿,村级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镇(街道)驻片领导把关,报镇(街道)研究审枝批准、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过程需留影像资料存档。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应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人员和镇(街道)驻片领导现场监督.经济合同纸张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防伪合同专用纸,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文本至少要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兑现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实行合同登记台账管理,村报账会计负责整理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每季度检查一次合同履行情况,编制合同兑现情况表,报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备案。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每季度全面核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履行情况,对未履行的合同督促抓紧履行,对即将到期的合同及时提醒。
合同登记管理台账应按年度顺序、性质、类别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承包(租赁)金管理。单笔合同金额5000元以上的,承包(租赁)人将承包(租赁)金全额打入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银行托管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行收款或代收代缴;单笔合同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款,并在3日内将款项足额存入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银行托管账户,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村报账会计应按照职务范围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的任免和调换,需经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确需调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出书面调换理由,经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考选、择优录用,并报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会计。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要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各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考核管理实施意见及奖惩制度。
第十一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主要监督村“两委”会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监督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监督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监督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济活动在入账前进行严格把关,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只能在理财过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在场使用。
第四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3个月无故不履行职务的,自动终止职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递增或补选。
第四十一条 镇(街道)要结合农村党员干部述 职评议工作,指导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评议考核,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调整。
第四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合理开支的原始单据不签字的,经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审计把关后,可以入账。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及分配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和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坚持 “实际、实用、实效和因地制宜、群众明白” 的原则。以设立固定公开栏、定期张榜公开为主,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和资产资源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将公开内容输送到每家每户进行网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每月20日前完成上个月的电脑记账后,从农村“三资”综合管理平台导出各村经济收支逐笔公开榜,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时要拍摄公开内容全景和近景各一张,显示拍照时间,报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留存,公开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纸质一份备查。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张榜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三章 财务托管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代理记账管理制
1.村报账会计除了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土地管理台账外,其他账目由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机构集中统一记账、核算。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工作,原则上每个记账人员分管8-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目登记工作;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经济承包(租赁)合同、土地管理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重要会计资料,在年终结账后由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归档、统一保管;
第四十八条 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集中统一 记账人员主要职责:
1.按村建账,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建立会计账薄,设置会计科目,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3.编制、审核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按月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4.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5.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
6.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会计事务。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报账会计的主要职责:
1.负责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土地管理台账及各类经济承包(租赁)合同兑现登记等工作;
2.每月终了,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的余额数,与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登记的总账余额数进行核实;若不相符及时纠正。
3.做好财务公开、各类经济承包(租赁)合同,土地管理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原则 上应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托管现金,不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平调、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负责组织做好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审计工作。年度终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村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所属村办企业审计.审计情况要纳入农村干部考核,与工资挂钩。发现违规问题,要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影像存档制度。 镇(街道)驻村干部列席参加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在督导做好纸质记录档案的同时,负责拍摄记录会议情况。录像时主要对会议主持人关于会议事项说明、现场举手表决、每个参会人员镜头及会议记录等环节进行拍录。要保证内容全面、画面清晰,并按统一格式命名,具体格式为“**年**月**日**村**事项影像资料(录制人: ***)”,会后两天内交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归档存放,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贵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擅自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借贷的,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资产、资源的,使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子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 村干部利用职权不按招标投标有关程序非法确定承包(租赁)人,暗箱操作、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租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贵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子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 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