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20-07-17 17:18:58
  • 文章来源:乳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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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本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七)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八)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乳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乳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制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征求联合制作或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八)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事项,本机关已作出过答复,属于重复申请,不再重复处理。

(九)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四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乳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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