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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优化营商环境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17日
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优化营商环境类)
1.优化用地审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分别授权和委托给设区市政府行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积极解决民营企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手续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前,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县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3.进一步减轻企业财税负担。201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同意,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4.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201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在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5.推动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异地代收服务”。在未深度利用电子签名、活体认证技术、实现全程网办的情况下,通过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地方自建“一网通办”系统,辅助开展异地代收服务。异地代收服务窗口配备相关设备,具备识别身份信息、网上传递资料等条件,权利人到异地就近不动产登记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利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网上上传属地登记机构需要核验的材料,属地登记机构完成受理、核验、登簿制证,逐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事项通过“异地代收服务”实现“全省通办”。
6.分类优化财产登记。除法定的不动产登记协税种类外,取消其他税种作为不动产转移过户的前置条件。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公证等业务联办,与水电气热过户业务协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站场、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伸。对企业和城镇居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完善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有关部门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7.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存量工业用地上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或厂房加层扩建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生产、军事航空、消防和环保等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8.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打造土地二级市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9.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发挥充分信息对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样式表格公开信息,准确完整地列出每个住宅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使用名称简称。鼓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要将拟公开的存量住宅用地逐宗在城区现状底图上清晰标出分布位置,方便查找;现状底图要有明显的区位要素,易于辨识。各地要在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住宅用地信息公开”专栏,避免多层嵌套,方便公众查询。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并作醒目提示;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公开信息的月度更新。
10.优化工程建设占用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评估论证程序。强化对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尽量避免工程建设占用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不可避让的重大工程确需占用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级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按工作程序,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国家政策规定研究出具意见。紧急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启动专家网上论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1.加强部门协同服务保障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加强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部门确定的下一年度拟开工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按照缓急程度排出顺序,统筹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建立用地报批工作台账,指导市县提前做好组卷报批工作。
12.科学开展用地预审和选址。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选址论证、立项、初步设计等工作,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或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成熟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对预审后实施土地农转用征收时,建设项目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用地规模超过用地预审10%以上的,要重新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13.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对跨设区市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设区市单独组卷报批;对立项明确分期建设的,或立项文件未明确、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开展用地报批。用地报批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压矿调查等前置手续压茬同步推进。项目用地审批后,要尽快完成供地手续,及时上传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14.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除跨越设区市的地图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等11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15.向济青烟和有关区域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国有土地租赁审批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省政府委托济青烟3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16.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自然资源系统2021年底前将完成1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包括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测绘作业证办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加快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跨省办理需求。
17.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山东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市县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由各地自行确定,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拍卖竞价,竞买人达到三个(含三个)以上方可启动拍卖,拍卖实行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挂牌竞价,以常规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常规报价指挂牌时间内进行的报价。竞得人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8.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发挥土地保障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用好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优先保障用地,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及采取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扶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地理信息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19.给予现有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将测绘单位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取得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各测绘单位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核发新测绘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