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乳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警示 未经授权不可随意使用,小心侵权!
  • 发布日期:2021-12-08 16:03:5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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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标识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

乳山牡蛎、乳山大姜、乳山茶、乳山大花生、乳山地瓜、乳山喜饼……这些都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问题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随意在包装上使用吗?

答案是,不可以!

先来看个定义: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别的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个人不能申请,通常是由当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 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团体性。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乳山市目前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4件。详见下表:

再来看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商标,当然不能随意使用!罚则在这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法第六十条)

举例1:在包装(含辅料)或产品上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文字以及“乳山牡蛎”“乳山海蛎子”“乳山蚝”“乳山生蚝”等突出使用“乳山”地名字样或拼音的,生产商必须获得乳山市牡蛎协会的商标使用授权,并同时在包装上(内)使用履信防伪标签(防伪要求依据:《乳山牡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问题2、那我可以再注册个与“乳山牡蛎”类似的“乳山生蚝”、“乳山蚝”之类的商标吗?

答案是,不会被注册通过!

往这看:

请注意上述商标状态提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该商标已失效。

因为上述商标申请已经跟“乳山牡蛎”地标构成近似(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是不会给予注册的!!所以,就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动歪脑筋啦!

举例2:与上述同理,“乳山蜜薯”的注册和使用,均侵权“乳山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问题3、想要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如何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所以你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可以合理合法的申请使用呦!只要能证明其商品的来源于指定生产区域以及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品质要求的,并且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这时候需要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获得授权许可后即可使用。

其他容易被忽视的违法行为!(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结束语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我市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