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乳山市渔港渔船生产经营组织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乳海发字〔2021〕53号
各相关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乳山市渔港渔船生产经营组织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乳山市海洋发展局
乳山市公安局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乳山市应急管理局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乳山市渔港渔船生产经营组织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健全渔船综合 管控工作体系,规范渔港和渔船监督管理,遏制渔船违法违规 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 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渔船和沿海渔港生产经营管理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工作 原则,创新“以渔船为核心、以渔港为抓手、以公司为主体” 的渔港渔船管理机制,实现“渔船适航、船员适任、渔港适泊”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调度相关部门,加强对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五条 渔港和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化管理
第六条 渔港实行市场化组织运营,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渔港公司”),对全市渔船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渔船应确定一处渔港为固定停靠港,接受固定停 靠渔港公司的监督管理;除市海洋发展局指定停靠或紧急避险 情形外,渔船应在固定停靠渔港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
第八条 渔港公司与固定本港停靠渔船所有人(以下简称 “固定停靠渔船”)签订《固定停靠港口确认书》,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为渔船提供规范、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同时,将固定停靠渔船信息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渔船所有人与固定停靠渔港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服从渔港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固定停靠渔港信息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第九条 渔港公司主体责任
1.做好渔港照明、监控、环保、环卫、消防、宣传等方面的日常维护保养;
2.做好渔港日常值班、值守;
3.做好渔港进出车辆登记、疫情防控和停车管理;
4.做好渔港与港池环境卫生清理工作,配齐防污染设施, 做好固体废弃物、废油、废水等污染物收集等港口服务,防止渔港和港池污染,保护渔港与港池环境;
5.做好进港加油车辆资质审核、登记;
6.与市海洋发展局一同做好渔船进出港登记和报告工作;
7.科学做好停港渔船日常调度工作;
8.伏季休渔期间优先安排船籍港渔船休渔停靠;
9.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第十条 渔船主体责任
1.船舶证书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
2.消防、救生、通讯、导航、船位监控等设备齐全有效;
3.船员配备符合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4.遵守渔船进出港登记和报告制度;
5.接受市海洋发展局和渔港公司对进出港渔船开展核验和检查工作;
6.按照核准的航区、作业海区、作业方式合法生产经营;
7.遵守禁渔期相关管理制度;
8.配齐防污染设施,保护海洋环境;
9.做好渔船疫情防控。
第十一条 渔港公司应为渔船提供(但不限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并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渔船进出港登记时,渔业执法机构与渔港公司 共同查验渔船所有证书证件原件、船员居民身份证及船员证书原件。港内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离港,督促整改。
(一)未办理进出港登记和报告;
(二)未提供渔船证书证件原件或提供的渔船证书证件失效;
(三)船员配备不齐或不适任,或无法提供有效的船员身份证明及船员证书原件;
(四)安全、消防、通讯、救生等设备不全或无效;
(五)装载违规渔具、非法载客、载运违禁物品;
(六)丢弃固体废弃物或排放污油、污水等污染港内环境;
(七)渔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海上航行作业时,接到大风预警及恶劣天气预 报时,市海洋发展局通知固定停靠渔船立即返港或就近靠港避风。
第十四条 伏季休渔期间,渔港公司应当优先安排船籍港 渔船休渔停靠,未经市海洋发展局批准,不得允许应休渔船离港和接纳外地渔船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因坞修、避风等原因需要到其他地方 停泊的,渔港公司应按规定上报市海洋发展局,并负责督导渔 船全程开启安全通导定位设施;坞修、避风等结束后,应督导渔船立即返回原渔港停靠休渔。伏季休渔期间,发现有渔船未经批准进港停靠、应休渔船失联或擅自离港等情况,渔港公司应立即报告市海洋发展局。
第十五条 渔港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安、人社、交通、海洋 发展、应急、市场监管、海警、海事、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渔港或渔船开展相应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涉渔镇(街)应注重渔业组织化和渔船包保责任制相结合,依托渔港开展渔船包保工作。公安、人社、交通、海洋发展、应急、市场监管、海警、 海事、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注重结合渔业组织化做好渔港或渔船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渔港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市海洋发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渔船航行、停泊、作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渔船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市海洋发 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机构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渔港”指我市沿海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满足大中型渔船停泊的人工渔港。本办法所称“渔船”是指我市纳入国家和省渔船数据库管理的12米及以上渔船。
第二十条 12米以下渔船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内非本市渔船进出我市渔港,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省渔船进出我市渔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