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民政局2022年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2-10-15 10:23:57
  • 文章来源:乳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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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乳山市民政局                                                                          填表日期:2022.10.14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种类

权力事项名称

保留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明确到条款)

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

1

3700000711001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1.财务审计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府部门

2

3700001011009

其他权力

大型建筑物、居民地命名、更名、注销审核

1、申请大型建筑物、居民地命名的请示。2、标明该地理实体位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且列有技术经济指标的图纸。3、土地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条:“《条例》所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正)》(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第四条:“各级地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三)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五)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道名称,由市、县地名委员会会同城建、民政、公安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八)调整、恢复、注销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3.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建委、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命名工作的意见》(威民发〔2011〕135号)三、居民住宅区名称审批及使用/(四)居民住宅区的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3

3700001011010

其他权力

审定行政区划、界线和标准地名图书(含公开出版物)资料

1、审定行政区划、界线和标准地名图书(含公开出版物)资料申请书。2、书稿资料。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986]11号)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3号)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3.《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第八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含政府授权地名委员会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资料为准,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地名的文字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形式。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地图、书刊时,不准使用自行收集或地名、民政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的地名资料。如公开出版物确需用上述资料时,须经同级地名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

4

3700002011003

公共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证明材料、身份证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7月15日民发﹝2010﹞101)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本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

5

3700000511001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6

3700000511002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公安机关、残联

7

3700000511003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给付

申请救助对象要签订承诺书、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医生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或门诊病例、普通或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民发【2019】82号第四项的第(二)条 申请救助对象要签订承诺书、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医生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或门诊病例、普通或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教育部门

8

3700000511004

行政给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受助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如实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址。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情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1、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址。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情况。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9

3700000511008

行政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一)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规定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

3700000511009

行政给付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第三方面第一条规定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公安机关、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法院、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11

3700000711007

行政确认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村(居)委员会主任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各镇(街)

12

3700000711001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十一条、十七条


13

3700000711002

行政确认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

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十一条、十七条


14

3700001011012

其他权力

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身份证;担任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 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 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二)重新备案申请书;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七)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

公安机关;慈善组织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