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4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经验收,已完成整改,现进行销号公示。
公示期限: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自然资源局耕保监察科,联系方式:6863356。
序号 | 批次 | 举报内容 | 办理过程 | 整改措施 | 整改进展 |
1 | 第10批X2SD202109040188 | 村支书刘某贤将村民位于炉上村202国道北面的土地租给刘某利建二手车厂建房,随后刘某利弟弟刘某刚建房开饭店,饭店污水排放到承包地;村支书在炉上村四村改造后,建房屋做化肥仓库、出售大型农业机械,造成土壤受到污染。 | 1.信访反映的“夏村镇炉上村村支书刘某贤将村民位于炉上村202国道北面的土地租给刘某利建二手车厂建房”问题。2009年底,夏村镇炉上村村民刘某利与炉上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炉上村西公路以北(反映位置)27.08亩土地流转给刘某利,流转期限20年。2010年初,夏村镇政府招商引资乳山市泰正旧车市场项目拟选址在此。2010年3月,乳山市政府批复同意夏村镇政府按程序征用报批。后该项目进行场地平整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止实施。旧车市场项目废弃后,2013年炉上村启动旧村改造项目,刘某利继续利用该处土地于2014年建成平房1处、活动板房6处。 2.信访反映的“刘某利弟弟刘某刚建房开饭店,饭店污 水排放到承包地;村支书在炉上村四村改造后,建房屋做化肥仓库、出售大型农业机械,造成土壤受到污染”问题。刘某利于2014年建成的平房和活动板房后,其中一部分板房用于作为化肥、大型农机等的存贮仓库,另外一部分板房闲置;平房后来转租刘某刚经营饭店。2021年8月中旬,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营饭店的线索后,于2021年8月16日将该案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8月25日立案调查。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9月5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间,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发现其余板房还不同程度存在经营行为,遂组织第三方测绘实地踏勘后,于9月6日将其余板房违法占地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依法查处中。另外,该饭店污水均为生活污水,其生活污水集中汇集到院内沉淀池沉淀后,通过管道流入村庄水沟,存在外排情况。综上,饭店、化肥及大型农机仓库属于违建并已进入查处程序,不存在土壤污染问题。 | 乳山市人民政府责成乳山市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夏村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乳山市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相关案件查处工作,督促违法主体尽快履行整改责任,最迟于2022年3月底前结案。目前已立案,进入法律程序。(1.刘钊利建二手车厂建房:因当事人现在处于被服刑状态,经我局案件会商,暂时中止案件推进,待当事人解除服刑状态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依法推进。2.刘钊刚建房开饭店:10月13日下发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罚款已于2021年10月25日缴纳,没收部分已移交财政部门,该案已于2022年1月22日结案。3、建仓库案件:9月6日自然资源局移交案件的当事人是刘钊利,现在处于服刑状态,暂时中止案件推进,待当事人解除服刑状态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依法推进。) 2.夏村镇人民政府督导刘某刚在饭店搬离前,将饭店生活污水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外排。 3.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和夏村镇人民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乱搭乱建行为。 | 已完成 |
2 | 第12批X2SD202109060052 | 村主任姜某军,承包合子村虎山(山名)石场,非法开采石材;在村北山无证洗沙买沙;2019年起占有他人山地山林,随意破坏绿水青山、耕地,现在村西头白山以及西北都快挖空了,破坏生态环境。投诉人称有相关图片、视频证据。 | 1.信访反映的“姜某军在合子村虎山非法开采石材,村北山无证洗砂卖砂”问题。反映的合子村虎山、村北山实为冯家镇合子村东北、合子庄村西北和文登区葛家镇交界处,姜某军在该处存在取土洗砂违法行为,不存在非法开采石材问题。其所占用林地在2019年底国家森林督查下发图斑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3月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已缴纳罚款6800元并补种树木195株。2021年4月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冯家镇执法中队配合冯家镇政府进行洗砂情况清查时,发现姜某军等人在该处从事洗砂,冯家镇政府当场责令姜某军等拆除洗砂设备,当事人拒不整改。2021年5月15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调查程序,6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会审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姜某军、姜某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7月14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罚款已缴纳,现场已栽植松树,恢复植被。姜某军取土洗砂问题属实,已处理到位。鉴于姜某军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其本人及村内存在非法取土、洗砂等问题,经冯家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于2021年6月对姜某军进行了停职处理,姜某军现已不担任合子村村主任。 | 乳山市人民政府责成冯家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 已完成 |
3 | 第18批D2SD202109120058 | 威海市乳山市井子村,村西南角水库周边20亩农田被村民冯某勋挖走形成大坑,造成土地破坏。 | 乳山市夏村镇井子村西南角无水库和挖土大坑,仅在村东南面有一水库,村民称为南洼水库。2013年8月12日,夏村镇井子村村民冯某勋与井子村村委会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书》,承包南洼水库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63年8月30日止。2021年8月下旬,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马某述、冷某实名举报冯某勋将井子村东南面水库进行扩挖的情况后,联合夏村镇政府进行了调查。冯某勋于2017年将井子村东南面南洼水库东北处进行了扩挖,扩挖面积为4.75亩,地类为耕地,挖出的泥土全部用于填平水库北面荒沟,现原荒沟地已种植植被。2021年9月6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将冯某勋扩挖水库东北处线索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查处中。同时,调查发现该水库西南处也有被扩挖现象,面积为1.46亩,地类为耕地,鉴于2019年乳山市水利局曾组织对该水库西大坝及西南处实施除险加固工程,目前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正在联合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乳山市水利局和夏村镇人民政府对工程施工方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待查明违法主体后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井子村南洼水库周边扩挖取土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 已完成 |
4 | 第22批X2SD20210916018 | 北勇家村书记勇某勾结他人以水库清淤为由破坏耕地倒卖沙土一事,以前相关部门测量数据与事实不符,经投诉人用皮尺多点测量,水下方数与水上方数,约六万立方以上沙土, 原水库测量三点,为7.5米、8.2米、3.8米,平均深度6.5米,减去现水位2米剩余挖土数量4.5米,原水面面积1500平米,取土量约6750立方米;剩余6000平米,取土深度约7.8米,取土量约46800立方米; 破坏耕地面积6000平米的基础上,去除水沟与草地面积2000 平米左右,实际破坏基本农田约4000平米左右。 | 2011年勇某军担任北勇家村村主任期间,为村民种地取水需要,村委组织对信访反映位置原有坑塘进行了清淤。清淤期间在坑塘南侧取土,部分泥土卖给烟海高速施工工地,费用除抵顶工程款外剩余2万元款项入集体账。2019年5月,勇某军不再担任村主任。2020年3月,村委会向育黎镇政府申请对该处坑塘进行清淤、扩大蓄水量,同月20日镇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该民生工程,要求清淤产生的淤泥不得堆放在村内。4月16日,村召开党员大会,确定由勇某军实施该工程,但不支付勇某军工程款,清理的泥沙由勇某军自行处置。2021年6月中旬,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反映北勇家村存在破坏耕地倒卖沙土的举报后,初步确认存在非法取土迹象,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2日将该案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具体情况为:现坑塘总占地面积11808平方米(耕地5513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1平方米、水域或水利设施用地1718平方米、草地4556平方米),因无原始地貌对所挖方量无法测量;对坑塘底部向下加深区域,经测算方量为5723立方米。6月25日,乳山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举报人不断向综合执法部门提供新的证据和疑点。8月下旬,举报人对第三方测绘数据提出异议,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重新进行测量。8月25日,经举报人现场指认,第三方测绘重测,扩挖后坑塘总占地面积9601平方米,其中旱地5168平方米(基本农田1218平方米),其它草地4216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217平方米。因举报人预估方量和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方量存在较大差距,为准确核实数量,9月3日,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和第三方测绘公司同举报人再次对挖掘现场进行了测量,测绘公司告知因缺乏原始基础地理数据,无法出具准确的挖掘土方量数据。9月9日,综合执法部门联系乳山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拟测量水库库容为将来确定挖土方量提供辅证,设计院告知因无原始水位线数据,无法准确测量库容相关数据。针对该情况,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与举报人沟通对接,并结合此次转办件,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调查取证,待核实后依法依规查处。 | 1.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勇某均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最终以案件调查不清为由,撤销行政处罚。 2.育黎镇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 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