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并交由第三方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向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52号的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ZW-2022061606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乳西市监检结告字[2022]22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已对此1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07月14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乳山市佰一盛超市开展调查工作。经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乳山市佰一盛超市的该批次生姜均已售出,无库存。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产品共4.45kg,货值金额为26.52元,抽检了2.092kg,剩余已售出无库存。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