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顺禾兴海鲜酒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2-10-08 10:51:24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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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使用的生姜进行抽样,并交由第三方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7月14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ZW-2022061606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使用的生姜进行抽样,并交由第三方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7月14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ZW-2022061606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供述使用的抽检批次生姜是其员工家里自行种植的生姜免费赠送给当事人,共10公斤生姜,抽检2.25kg,其余7.75kg,均已做菜使用无库存。因做的菜种类比较多,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产品共10公斤,货值金额60元,抽检了2.25kg,其余7.75kg,均已做菜使用无库存。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涉案货值较小,证据确凿,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乳山市同惠百货批发部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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