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并交由第三方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向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52号的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ZW-2022061606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乳西市监检结告字[2022]22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并交由第三方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向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52号的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ZW-2022061606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乳西市监检结告字[2022]22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供述从乳山市建芳蔬菜批发店购进20220611批次生姜,购进价格为4元/kg,共购进4.45kg,售价为5.96元/kg,货值金额为26.52元,抽检了2.092kg,剩余已售出无库存。当事人可以提供出供货商乳山市建芳蔬菜批发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该批次生姜的进货凭证和该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产品共4.45kg,货值金额为26.52元,抽检了2.092kg,剩余已售出无库存。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乳山市佰一盛超市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