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区内充电桩建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28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不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依据《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有关内容要求,老旧小区宜在适当位置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该事项属于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坚持群众意愿、能改则改的原则。对于符合改造政策及具备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由所在社区通过属地向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指挥部进行提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后,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进行实施。
对于未纳入旧改的小区,由社区牵头,组织小区业委会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进行选址,住建部门督导物业企业配合,进行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