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2-12-02 08:58:14
  • 文章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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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处置质量与效率,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主要是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民生保障、打击逃废债、费用保障、中介管理、财产接管、资产处置、产权瑕疵、税收申报、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存续资产运营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推动资产有效重组利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责任单位及工作分工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共乳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乳山市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乳山监管组。职能分工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

协调解决重大敏感企业破产处置案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破产处置机制运行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

(二)市法院

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汇总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与破产处置相关的法律问题。

(三)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1.依法加大破产“逃废债”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的犯罪,支持和协助破产企业追回财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2.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民交叉案件。(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3.强化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审判解封协调联动,压缩办理期限。实现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4.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依法实现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车辆相关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

做好破产企业内资招商引资工作。

(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资产重组列入招商引资、鼓励扩大投资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资产,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对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政策扶持。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局按现行规划条件进行评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待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办理出让手续。(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2.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已经竣工但存在未办理验收等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为破产企业积极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资产处置效率。(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3.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4.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依法实现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相关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八)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信息公示等方面的问题。简化破产企业注销手续。协助办理解除保全事宜,确保对于收到解除查封通知后立即与破产法院取得联系,并采取解封措施。对于涉及外地的相关部门,帮助联系沟通采取解封措施。

(九)市信访局

做好涉及破产企业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对涉及信访事项的破产案件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做好政策解读、释明和维稳工作。

(十)市税务局

1.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经营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2.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末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3.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4.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5.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栽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当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6.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依法实现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相关信息。

(十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乳山市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乳山监管组

1.依法完善破产企业征信监管机制,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添加“机构说明”。

2.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推进,加快内部决策流转程序,主动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3.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管理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或外汇账户及其他附随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账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规设定和延长。管理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入管理人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4.做好重整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5.完善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等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上报信贷记录,确保信用报告准确反映重整后企业信用状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6.防范“逃废债”问题。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涉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通报管理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7.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办理破产企业征信信息查询业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名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8.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破产企业金融支持相关工作。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协调指导职责。

三、工作机制及工作规则

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采用召开联席会议、专案领导小组会议和“点对点业务会议的方式运行。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建立重点涉企破产案件专案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注或批示的特别重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市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下设破产重整、维护稳定、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线索查办、综合协调等工作组,负责破产案件的依法处理、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调查处理、综合保障等事项,吸收有关单位作为工作组成员,齐抓共管、合力共促,确保破产处置工作规范顺畅高效。

(三)建立“点对点”业务会议制度。各责任单位之间可以提议召开“点对点”会议,研究解决破产处置程序推进中涉及责任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 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量化目标任务,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企业破产处置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全程协调。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事前协调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相关成员单位通过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等形式进行问题排查和风险防范;事中协调是指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合力解决各项疑难问题;事后协调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善后事宜协商处置,并对典型经验做法及突出问题分析总结。

(三)加大督导检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逐步建立以“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考核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强化对办理破产改革工作情况的跟踪研判,对发现的问题短板,及时通报、及时整改,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