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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发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全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从事服务贸易业务,领域内规模较大或位居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示范企业(机构)所在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运输,旅行,建筑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文化遗产和娱乐服务等),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展会服务、技术服务、营业性租赁等),政府服务等。
具体领域分类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分类为准。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机构)在威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失信行为;
(二)开展服务贸易业务两年及以上;
(三)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或“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填报数据;
(四)运输服务、维修和维护服务、建筑服务领域企业(机构),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他领域企业(机构),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申报书、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申请表;
(二)威海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申请报告(包括经营范围、人才队伍、资源优势、从事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成效、发展前景和规划等)及证明材料;
(三)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四)企业(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机构)服务贸易合同、收入或支出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或付汇凭证和涉外支出申报单等);
(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系统填报情况表;
(七)企业(机构)服务贸易领域获得荣誉情况(获得中央、省、市各级荣誉、品牌等情况);
(八)企业(机构)信用评级证书或征信报告;
(九)承诺书;
(十)其他材料(获得国际认证、与境外机构合作、品牌建设、参与境外展会等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初审后退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正反面打印,以申请书为封面,附目录,书籍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初审。各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示范企业(机构)认定初审工作,严格对照原件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形成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复审。初审合格的示范企业(机构),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服务贸易行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公示。对复审通过的示范企业(机构)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
(四)认定。市商务局下发示范企业(机构)认定文件。
第三章 跟踪和管理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企业(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示范企业(机构)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示范企业(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各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企业(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