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045M/2022-00713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时间: | 2022-03-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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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乳山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乳政字〔202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量,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供电、供水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表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乳发改字〔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