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及追缴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22-03-09 15:48:43
  • 文章来源: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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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退费和追缴工作,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及追缴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一条 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的,立案庭应当指导当事人提交《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第二条   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当事人填写了《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缴纳诉讼费。

第三条   诉讼费的减交、缓交、免交应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

诉讼费用的退还催收

第四条  在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中包括诉讼费缴费通知书。

第五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应承担案件诉讼费的当事人及退费数额、追缴对象和追缴数额

案件调解时,应将诉讼费负担、应否退缴纳入调解协议内容

第六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按下列三种方式支付:

1.由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败诉方未支付的,胜诉方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诉讼费;

2.承办法官在案款诉讼费系统发起退费申请,按《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填写的账号退还;

3.承办法官退费时应在全流程系统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败诉方7日内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按指定账号交至国库。

第七条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诉讼费改判的,由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办理退费及诉讼费追缴执行事宜。

第八条 退费原则上应当退还给原缴费人,特殊情况需向第三人退费承办法官应要求当事人线下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身份证、单位财务收据、经办人的身份证、涉外案件大使馆认证等相关材料,由承办法官发起在线退费程序,逐级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付款。

第九条 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届满承办法官应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情办理诉讼费催缴工作

第十条   准许符合免交情形的自然人免交诉讼费用的,若其胜诉,应当判令败诉方全额负担诉讼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准许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若其胜诉,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当事人明确表示胜诉后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的,判令败诉方负担准予减交部分的诉讼费用;

(二)该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判令败诉方全额负担诉讼费用,败诉方直接给付胜诉方后,余额按指定账号交至国库;

(三)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自担,亦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判令败诉方全额负担诉讼费用并交至国库,法院退还胜诉方预交的部分。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提交自然人身份信息、缴费电子票据、法律文书、单位收据后,财务部门应在3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费程序。因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导致诉讼费退费不成功的,财务部门应在银行退回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重新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案件承办部门应建立应退诉讼费案件月度台账财务部门应建立已办理退费案件月度台账,执行部门应建立诉讼费追缴执行案件月度台账,每月七日前列明截至上月最后一日应办理或已办理、执行诉讼费退案件明细、诉讼费结算、追缴进展情况等。

诉讼费用的执行

第十四承办法官应核实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的,移交执行并归档该案电子卷宗。

第十五追缴诉讼费执行案件立 “执”字案号,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败诉方或费用负担方,不收执行费。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执行债权案件时应一并审查诉讼费追缴情况,作为一个案件执行;本院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执行。

附件:1.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2.裁判文书诉讼费负担示例表述

3.应退诉讼费案件明细表

4.诉讼费退费明细表

5.诉讼费追缴转执行明细表

6.诉讼费用强制执行立案移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