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监管】惠企政策进园区——服务企业用工
  • 发布日期:2022-04-01 13:48:05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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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有何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劳务派遣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何要求?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四、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劳务派遣可以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性岗位”如何甄别?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七、确定辅助性岗位需要哪些必经程序?

    答: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八、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九、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处理?

     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6.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企业如何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

    答:企业可按以下流程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1.根据企业意向,人社部门有针对性与外省、市就业机构沟通联系,确定外出招工地点、时间及线路;2.地点时间确定后,人社部门与企业沟通联系,确定报名企业;3.报名完毕后,人社部门发布外出招聘通知,明确外出招工注意事项,安排行程。

十三、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如何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答:各类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流程报告参加职业招聘会。1.企业通过登录山东省公共招聘网进行摊位预定;2.填写完整的《乳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信息登记表》发送至指定邮箱;3.审核通过后,按照预定的摊位入会招聘。